朋友哭喪著臉問我:「到底怎樣才算是分手啊?難道男人的認定和女人不同?不是應該兩個人都說清楚才算嗎?」她許久沒去男友家了,這段日子處於冷靜期,她剛好到附近,就過去看看他,沒想到正好遇見一個女人從他家離開。

沒說清楚竟然出軌
「她是誰?」「以前的女朋友啦!早就分手了。」「分手還來幹嘛?」「她有時候很寂寞,我陪陪她而已。」在她的逼問下,他才承認剛陪前女友上了床。逼急了,他生氣反駁:「我們不是也分手了嗎?為什麼要管我?」朋友氣得哭出來:「是我說要分手,但是你沒答應呀!你不是說兩個人都要冷靜一下?你卻冷靜到去跟別人上床?你這騙子!」
在我聽來,似乎男朋友也沒錯嘛!反正妳都不要了,人家陪前女友上個床,關妳什麼事呀?她再氣,我也無法幫她,只能勸她那樣的男人對她沒有誠意,直接分手就算了,不必浪費心力去和他理論分手的「程序問題」。

錯歸對方太沒志氣
其實兩人之間的承諾並不是一種「權利」,即使一紙婚約簽下,法律保障彼此在合約解除前,都可以去捉姦控訴自己權益受損,但法律卻無法讓愛情回頭,更不能強迫履行做愛義務,所以合約沒有期限並不等於承諾沒有期限,愛情要變,它就變了,誰也制約不了誰。
但是大部分人都有種默契,以為在還沒言明分手前,做愛的權利只屬於彼此,即使一方佔著毛坑不拉屎,另一方也不能把肥水落入外人田。
仔細想想,堅持這份「最後權利」實在沒道理,對方和別人上床,擺明了並沒那麼在意你,頂多是堅定了你搖擺不定的心而已,何必氣成那樣?在你優柔寡斷之際,忽然發現可以把分手的「錯」全都推給他,撿這種便宜,實在沒志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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