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要用什麼名義簽署,經濟部表示,以「兩岸兩會」的名義簽署也是一種可能性,但是陸委會認為「不見得」。對此爭議有必要參考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的簽署模式,促進「兩岸經貿協商機制正常化」,進而使未來在ECFA架構下的官方往來與協商,更符合WTO精神。
就兩岸經貿協商機制正常化的意義而言,目前兩岸的「制度性協商機制」模式,主要是由海基會及海協會兩會經政府授權後,就協商議題在會談前為兩岸業務主管部門官員安排業務溝通。各議題經多次溝通形成共識,安排兩會副董事長(副會長)進行程序性商談,為預備性磋商以及會談日程與協議最後歧見與爭議點交換意見。
同時,依照程序性商談結論,依照慣例交錯地在對方舉行正式且公開的預備性磋商,敲定兩會會談時地與日程,並完成文本整合工作。
雖然金融「備忘錄」是根據「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就兩岸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分別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確保對互設機構實施有效監管,並由雙方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等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得依行業慣例,就合作事宜作出具體安排,顯示該「備忘錄」雖然是依循「兩岸兩會模式」啟動協商,「備忘錄」實質內容的研擬與換文簽字,則是以台灣金管會與大陸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為主體,是符合「國際慣例」的作法。
由於實質內容的協商與研擬,都是由兩岸金融主管機關間依據實質的需要,進行互動,除了有助於回歸專業經濟議題的討論以及後續之執行之外,也可以省去透過兩岸兩會安排程序性、預備性磋商的時間,可以掌握談判時間,提高效率。
對於ECFA而言,由於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協商,可望在12月的第四次江陳會結束後啟動,預期第五次江陳會是簽署ECFA適當時機。」顯示未來兩岸談判時間可能只有半年,在半年內要完成商品貿易和服務業貿易的早期收穫計畫,以及ECFA架構協議條文的談判,相當不容易,若非經過完善的談判規劃和部門分工,將難以達成「對台灣有利」的目標。
因此,第四次江陳會的功能在於代表雙方政府宣示啟動ECFA協商的「政治意願與承諾」。
ECFA實質協商,由兩岸主管經濟事務的經濟部和大陸商務部主談,並由農委會、金管會、交通部等主管經貿事務的政府部門與大陸相對應的政府部門參與,依據協商議題直接談判。
MOU簽署落款在「台灣方面」是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代表陳;在「大陸方面」則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劉明康、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吳定富及證券業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尚福林。此一安排一方面「符合國際慣例」,解決原先因為大陸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業務主管事權分立,必須由金管會分別與大陸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簽署「備忘錄」的窘境,也符合「對等原則」。
參考MOU的「慣例」,ECFA的簽署,因為ECFA是屬於WTO架構下的區域貿易協定(RTA),由兩岸主管經濟事務的經濟部和大陸商務部簽署,方「符合國際慣例」,也有助於回歸專業經濟議題的討論,以及後續的執行。
更值得重視的是,若參考中國東協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第12條規定,ECFA有關談判的機構安排,將設立「兩岸貿易談判委員會(TNC)」繼續負責執行ECFA協議中所列的談判計畫,並針對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以及產業交流與合作等經濟合作領域分別設立多項工作小組,由兩岸主管經貿事務的政府部門與官員,直接進行協商,除有助於全面處理兩岸經貿正常化所面對的各類繁瑣、多樣的經貿問題外,也可以讓兩岸經貿部門與官員得以如同與其他WTO成員互動一般,使兩岸經貿協商機制「進一步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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