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業務簡介
◎ 私募基金起源
金管會為因應台灣資本市場日趨成熟,於93年11月1日投信投顧法正式公告實施,開放投信業發行私募基金,投信業者為擴大管理的資產規模,強化競爭優勢,對於私募基金業務開發相當積極。目前投信私募基金主要商品設計及投資策略涵蓋了股票、債券、期貨、選擇權、套利等各種的操作型態,十分多樣化,其最終目的就是要符合投資人不同的理財目標及資產配置需求。

◎ 私募基金與共同基金之差異性
私募基金有別共同基金在於其投資人多屬於具有專業投資判斷能力的法人或實戶,相對風險承受能力也較高,此外私募基金多樣化的產品設計概念及投資策略也比共同基金更為廣泛靈活,例如其投資範圍採負面表列管理,使得基金投資限制減少,加上可進行多空操作的特性,商品操作靈活度相對共同基金較高,具有為客戶量身訂作的優點。而傳統共同基金的股票型及平衡型基金有持股比例下限的規定,私募基金則無持股比例下限之規定,在面對空頭市場時能相對抗跌,使得私募基金受到市場上投資人高度的青睞。

◎ 私募基金市場現況
投信所發行的私募基金業務自94年1月開辦以來,基金支數及規模同步迅速成長,根據投信投顧公會統計,截至95年7月底為止,在44家投信中已有31家投信發行私募基金,基金數量共有162檔,基金規模高達524.37億元,可見私募基金是目前市場上當紅的投資工具之一。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7月份資料)

◎ 私募基金優點及特色
  1. 縮短基金送件時程並採事後報備制,可以掌握最佳發行時間。
  2. 私募基金投資標的由投信依據特定投資人之需求共同討論設計,更能迎合不同資產規劃客戶的投資需求。
  3. 投資範圍採負面表列,投資限制減少。
  4. 商品種類多元化。
  5. 可進行避險操作更具彈性。

◎ 符合私募基金申購資格之應募人或購買人條件如下:
  • 對象一:金融機構
    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 對象二:法人或基金
    1.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或
    2. 依信託業法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
  • 對象三:國內、外自然人
    1. 本人淨資產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本人與配偶淨資產合計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或
    2. 最近兩年度,本人年度平均所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或本人與配偶之年度平均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共同基金、私募基金及全權委託業務比較一覽表
    共同基金 私募基金 全權委託
    服務對象 不特定人 符合資格之特定人 政府基金
    機構法人
    大額個人戶
    成立方式 公開募集 不公開招募 不公開招募
    客戶數 無限制 2~35人 1人
    投資標的限制 較多 較少 較少
    最低投資金額 單筆:10,000元起
    定期定額:3,000元起
    依信託契約規定 500萬元以上
    特性及優點
    1. 投資門檻低,小額即可投資
    2. 共享投資利潤與風險
    3. 資金獨立安全性高
    4. 專業基金經理人操作
    5. 變現性高,買賣容易
    1. 採事後報備制,進場操作較具時效性
    2. 商品種類多元化
    3. 投資標的採負面表列,標的較廣泛
    4. 避險操作更具彈性
    5. 資金獨立安全性高
    6. 專業基金經理人操作
    7. 變現性高,買賣容易
    1. 量身訂作,符合個別客戶特定需求
    2. 專業投資規劃
    3. 操作靈活
    4. 客戶與投資經理人互動性強,可適時掌握狀況
    5. 資金獨立安全性高
    6. 專業基金經理人操作
    7. 變現性高,買賣容易
    缺點
    1. 採申請核准制,申請核准募集過程較冗長,較難掌握進場時效
    2. 持股比例有限制,操作較僵化
    3. 基金投資標的限制較多
    應募人與購買人有資格限制 投資金額門檻高
    相關費用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依信託契約規定,可視基金類型收取績效經理費 依信託契約規定,可視基金類型收取績效經理費
    銷售管道 建華投信基金代銷機構 建華投信 建華投信


      私募基金業務 Q & A
      1.
    指定用途信託及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等是否屬於主管機關所訂符合私募對象條件之法人或基金之範疇?「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帳戶」所開立之「信託財產專戶」,是否屬私募對象之條件?
    1.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可以投資私募基金;信託業具運用決定權之信託帳戶,符合條件之應募人。
    2. 指定用途信託帳戶:不可以投資私募基金;信託業者無運用決定權,投信公司不宜透過指定用途信託帳戶進行私募。
    3.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帳戶」所開立之「信託財產專戶」信託財產:若單一信託契約符合私募基金應募人資格規定可以投資私募基金;其受託人於該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具有運用決定權,則該信託財產屬私募對象。
    2.
    符合私募對象資格之自然人,其符合資格應由何人舉證?受益人符合資格條件之聲明書,是由投信事業出具還是受益人出具?
    1. 私募對象資格應由該私募受益憑證之投信事業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向應募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應募人需配合提供之,依此各投信公司應自行研訂可合理佐證之依據標準。
    2. 有關投信私募基金申報備查時應檢具受益人符合資格條件之聲明書,應由投信事業出具。
    3.
    應募人是否包含國外機構法人及自然人?
    是,私募基金之應募人包括國外機構法人及自然人。
    4.
    請問應募人及購買人有何不同?購買人之權利與義務是否與應募人有所不同?
    應募人係指在基金成立前申購基金者,而購買人則是指基金成立後申購基金者,二者之權利義務相同。
    5.
    私募基金的對象是否可以只有1人(法人/自然人)?
    不可以,為了讓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與私募基金業務有所區分,有關投資人數之規定為每一全權委託契約之投資人限定為1人,私募基金的對象若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則其人數限定為2~35人。
    6.
    公募基金有閉鎖期,私募基金是否也有閉鎖期要求,還是依不同狀況與特定人契約內容制定即可?
    是,由投信公司依其商品設計需要自行訂定於信託契約中。
    7.
    私募基金可否訂績效費 ( Performance Fee )?
    可以,由投信事業與應募人共同討論後訂定私募基金績效經理費之收取方式。
    8.
    私募基金之基金經理人可負責管理基金之種類、數量、額度及其資格條件為何?基金經理人可否同時管理公募基金以及私募基金?
    1. 私募基金之基金經理人其可負責之基金數量額度及其資格條件並無限制。
    2. 基於利益衝突之考量,基金經理人不宜同時管理公募基金及私募基金。
    9.
    投信所募集的私募基金可否由利害關係銀行擔任保管機構?
    私募基金之保管機構不得由下列具利害關係之銀行擔任:
    1. 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
    2. 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或其董事、監察人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4. 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
    5. 擔任基金之簽證機構
    6.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屬於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或互為關係企業
    7. 其他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規定不適合擔任基金保管機構。
    10.
    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行為之認定標準為何? 若將載有私募基金之文件刊登於集團內部刊物上,是否屬於一般性廣告或構成公開勸誘之行為?
    1. 所稱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行為之定義,係指以公告、廣告、廣播、電視傳訊、網際網路、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向非特定人為要約或勸誘之行為。
    2. 投信事業向特定人私募基金,於招募及銷售期間,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行為,私募基金文件亦不得刊登於集團內部刊物。
    11.
    請問應募人是否可將私募受益憑證作質設,有無相關應遵循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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