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晚近許多ECFA討論內容涉及法律與事實的問題,我們認為需要予以釐清,而且在國際間又有許多新發展,給了我們新的啟示。

首先是關於ECFA是否須在10年內完成九成以上貨品降至「零關稅」的爭議。我們想釐清的,是從這個角度切入討論的意義。這個法律解釋大約有二個功能:一是兩岸雙方想利用解釋,爭取對自己有利的談判地位;第二是確保雙方的談判結果,不會因違反WTO規則而無法實現。

對於ECFA,討論的意義應主要在後者。我們不認為ECFA違反WTO規定,但即使「10年、九成零關稅」是強制要件,最壞(但可能性微乎其微)的情境,是兩岸必須重啟談判新增項目。屆時若經評估衝擊過大,亦可因情勢變更而終止後續協商。

然而,在走到這步的過程中,有許多變數發展與轉折可能,現階段沒人可以說的準。更重要的是,我們還有許多締結FTA的機會來證明,固然因兩岸特殊情形,ECFA無法做WTO的模範生,但台灣仍有追求高品質FTA的決心,各國無庸擔心。

推動FTA對台灣經濟發展很重要,我國主要貿易夥伴(中國、美國、歐盟、東協等)在WTO現有承諾仍有頗多保留,而如產品檢驗證、通關程序等非關稅貿易障礙,WTO所提供的消除機制也相對無力,而自2001年開始的杜哈回合談判,迄今沒有見到結束的曙光:WTO消除貿易障礙的功能,本身就面對相當的障礙。反觀雙邊FTA,因對象明確,障礙具體,遂成為一種較有效的工具。

從民進黨到國民黨政府,一直在積極推動FTA,但都徒勞無功。可能原因有二,首先自然是中國的反對,其次是台灣並非其他國家的優先締結對象。若要對症下藥,除透過ECFA爭取洽簽FTA機會,同時收降低貿易障礙之效(畢竟中國是台灣最重要的經貿夥伴國)外,關鍵在於展現我國推動自由化與改革的政治決心(目前沒有),提升他國坐下來談的意願。

對於後ECFA時代締結FTA的可能性,香港與紐西蘭在今年3月簽屬的FTA(港-紐CEPA,但A為Agreement),帶來很大的正面啟示。香港在中-紐FTA(2008年生效)簽訂後一年內,便以WTO會員名稱與同一國家締結FTA,表現出幾種意涵:一方面中國實踐了將締結FTA與主權爭議脫鉤的立場,其次亦對兩岸與他國締結FTA的先後順序創造先例。

有論者認為香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簡稱中國,香港Hong Kong, China)締約,有矮化問題,而給予港紐CEPA負面評價。殊不知這不但是香港在WTO的正式名稱與簡稱,也是香港在任何關係下唯一的正式名稱;我們想像不出香港還能以何種名稱締約,亦無所謂矮化可言。又在港-紐CEPA中並無所謂中國同意條款,只有確保最惠國待遇的條款。

事實上,香港的WTO名稱與台灣亦無經驗類推的價值。香港在1986年加入GATT(WTO尚未成立)時,係依據GATT第26條所謂「宗主國—殖民地條款」,由英國證實,香港在對外商務及其他經貿事務享有自主的事實後,成為GATT締約方(澳門亦係由葡萄牙證實)。在回歸中國後,香港即變更其WTO稱謂為前述名稱。此與台灣係依據GATT第33條,以個別關稅領域身分加入,並以「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加入WTO有本質上的差異。更重要的是,目前兩岸已經簽署相當數量的協議,均以「海峽兩岸」為締約主體名稱,協議內文則以「雙方」稱之;兩岸協議況且沒有所謂香港化問題,遑論未來台灣與其他國家締結的FTA。

在ECFA簽訂後到兩岸洽簽更廣泛的經貿協議中間,還有時間來驗證台灣國際經貿空間是否改善,或是矮化問題是實是虛。現在,不如好好想想如何爭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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