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透過股東會影響上市櫃公司決策的時間不遠了。政府決定,開放外資在上市櫃公司股東會時可採分割投票,此舉將提高外資投資台股意願,積極參與國內上市櫃公司董監改選等重大議案,尤其是屢有經營權爭奪戰的金控公司,未來外資股東都會成為爭取支持的對象。

經濟部官員表示,信託業法已開放信託持股可以分割行使表決權,經濟部將增修公司法第177條之1規定,准許保管機構可以分割投票,外資就可以支持特定的議案。公司法修正案預計5月新政府上任後提出,最快明年股東會就可適用。

根據證交所資料,外資投資國內股市比重達31%,包括台積電、日月光、矽品、台達電等科技業,外資持股比重更在五成以上;中信金、台新金、玉山金、元大金等金控,外資持股也有三成以上。

外資可以分割投票,透過表決權的行使,積極參與公司重要決策,對上市櫃公司的經營動向及經營階層等,會產生何種影響,備受關注。

現行規定不論是基金型態的外資或一般法人外資,來台投資上市櫃公司,都必須透過保管銀行,即使受託保管的外資股東有多家,但在召開股東會時,股東名冊上都只有一個「某某外資保管銀行」名稱,行使表決權時,被視為「一個股東」,只能有一種意見。

舉例來說,「某某外資保管銀行」代表的外資股東,假設有五人,對公司減資、增資案的表決,這五個人中就算有人贊成、有人反對,最後也只能有一種意見,不能分割投票。也因此,在意見不易整合情況下,許多外資乾脆放棄投票權。

現行規定,不但不符股東平等原則,股東會外資出席率也因此無法提高,經濟部與金管會最近已達成共識,決定修改公司法,增列相關條文,開放外資分割投票。

以上述例子來看,以後五個外資股東,就可以各自投下反對票、贊成票或棄權,公司董監改選時,五個人也可以分別支持不同的對象。

金管會官員說,外資可以分割投票,會提高外資投資國內股市意願,外資也會更加積極參與國內上市櫃公司的重大議案、董監改選等,有助落實公司治理,並藉由外資的參與提高這些公司經營的透明度。

新聞分析》維護股東權益 落實公司治理

在金管會協調下,經濟部終於點頭,同意修改公司法,開放外資手中持股可分割投票,這項規定的放寬,對外資是一大利多,更有助落實股東行動主義,讓外資股東也能發揮監督力量,對公司治理應有助益。

根據現行公司法第181條規定,同一股東應作同一意見表示,也就是一人只有一票。

由於外資來台投資國內上市櫃公司股票,都必須透過保管銀行,在這些上市櫃公司股東名冊上,名字也都是「某某保管銀行」。

在這種情況下,使得保管銀行背後的多位外資股東,無法分開行使表決權。

之前,交付信託的股票,因名義上的股票所有權人變成信託業者,也有類似的問題,股東將股票交付信託後,就無法獨立行使表決權,被業者形容是廢了一隻腳。

最近修正實施的信託業法修正案,已將信託財產無法分開行使表決權的問題解決,在信託業法中增訂規定,信託財產的股東權行使,不必受公司法第181條限制。

但透過保管銀行投入國內上市櫃公司股票的外資股東,仍受限公司法,無法分割投票。為解決這個問題,經濟部已同意,比照信託財產作法,同意同一保管銀行帳戶內的外資股東,可以分開行使表決權。

由於國內有不少大型上市櫃公司,外資持股比重相當高,外資分割投票後,可以更加積極監督公司運作,勢必影響這些公司的經營決策。

過去加州公務人員退休基金,就經常主動要求被投資的公司,改善公司治理,積極維護股東權益。未來,開放外資分割投票,外資股東可以更積極參與公司決策後,類似加州公務人員退休基金的監督案例,會否發生,將備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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