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因為國務機要費等四大案遭起訴的前總統陳水扁已無保釋放在外,但最高檢特偵組的偵查搜索行動並未終止或暫停,仍然偵騎四出,積極查訪查扣扁家相關弊案有關證物。一般相信,除了蒐集國務機要費等相關案件補強證物外,很大的可能是乘勝追擊,追查朝野傳聞中的二次金改弊案。我們認為,二次金改過程與結果,整個社會都強烈懷疑涉及弊端,包括可能的官商勾結違法獨厚特定對象、政府高層收受好處將公股銀行股份及經營權順水推舟出讓特定財團,乃至原本不屬公權力範圍的民間金融機構併購進行之際,行政部門故意刁難或假借給予方便名義藉機訛詐不法利益等,不但造成國家資產流失,更造成嚴重的不公不義情事,無論屬實與否,政府相關部門都有必要查個水落石出,或還傳聞中當事人一個清白,或還全體國人一個公道。

     眾所周知,特偵組查訪搜索行動始終非常低調,但日昨偵辦元大馬家涉及洗錢疑案時曾對外表示,二次金改的確要查,但元大證與復華金併購案、中信金插旗兆豐金及台北一○一董事長寶座爭奪案、開發金董座之爭非二次金改範圍,不過也已列為查辦重點。特偵組這番說辭,顯示檢調部門對社會各界的合理懷疑相當重視,雖沒刻意聲張,但必要的偵查行動並未鬆懈,值得肯定與期待。

     但必須指出,傳聞中的二次金改弊端,涉及的金融機構眾多,可能的當事人更包括政府官員與民間業者乃至居間牽線的政治人物,而且,如果查證屬實,也就是包括二次金改在內金融併購中,政府有主導、介入乃至行政「協助」的弊端存在,後果絕對不只是追究相關人員的民刑事與行政責任,更涉及政府公權力作為或不作為的法律效力之有無。具體言之,現在算是塵埃乍定的二次金改,在司法當局作成「翻案」裁判,也就是確認推動過程及後果涉有不法、不當後,二次金改前後的法律關係,除了不法責任的追究外,其他包括民事、行政乃至民間相關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事項,都必須重新來過或回復原狀,涉及單位之多及權義關係變動之大,甚至有可能「動搖國本」,因此,我們要求除了檢調與職司審判等司法單位必須妥善進行相關查訪、蒐證與審理工作外,其他的政府部門,包括總統府、行政院、財經部會,乃至相關業者,都應密切留意案情發展,未雨綢繆妥適預行規畫乃至沙盤推演,以免臨事慌張,徒然造成系統性金融危機、社會動盪不安等後果。

     我們甚至認為,如果有些事證具體而明確,為了減少國家整體資源損失,以及減輕對社會的衝擊,主管機關如財政部、金管會都應勇敢、堅決、主動承擔責任,譬如援引金控法第36條第5項,對因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而致其子公司業務或投資逾越法令規定範圍者,限期令其調整,或依第54條對違反法令、章程等之金融控股公司,予以糾正、限期令其改善,乃至逕為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停止其子公司一部或全部業務、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強制處分持有子公司之股份、廢止許可及其他必要處置等。

     至於二次金改乃至非二次金改範圍但涉及不法的金融機構併購弊端,我們認為包括司法當局在內的政府部門,大可依人與事兩個層面思考應有的準備工作。在人方面,對違法失職的政府官員,上至總統府、國安會、行政院、財經部會首長,下至一般行政官員,司法當局必須毋枉毋縱,嚴格追究民刑、行政責任;對民間業者,也應依違法亂紀之行為究竟是業者發動,抑或遭到不法官員之挾持而被迫犯法來區分,不能因為民間身份即可隨意豁免刑事責任。在事方面,二次金改如果翻案,相關行政處分及民間業者法律行為效力之有無,以及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執行,也都需要事前多方思考、摸擬、推演,才能在最平順的狀況下確保國家資產及維護社會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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