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20國集團(G20)高峰會發表聯合公報,期盼在經濟行動(呼籲各國減稅、提高政府支出、持續降息)與重啟世界貿易談判下,全球一起強化金融監理,包括:成立監管機構整合對大型跨國金融機構的監理、加強對信評機構的監管、增強金融機構與商品的資訊透明化等。筆者認為這是必要且務實的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議題,如同過去全球一起探討減碳排放、降低貿易障礙、制訂巴塞爾資本協定、反洗錢工作般。為何需要全球領袖一起探討金融監理?答案非常明顯,因為此次歐美大型金融機構的危機,渲染至全球金融市場與機構,引起金融海嘯,並進而引發全球經濟衰退。

本次全球金融海嘯源自於資金過於寬鬆,使得金融機構取得低廉資金,藉由次級房貸賺取較高的利差,接著將不動產放款證券化,再滲混著各式各樣信用品質的證券化商品與一些權益資金,發展成複雜的信用違約債務(CDO)與信用違約交換(CDS)商品,賺取高報酬。同時,發展令人誘惑之號稱保本型的連動債出售給全球投資人,賺取高佣金,然而卻因保證機構或發行機構的極高槓桿而隱含高度風險。

上述的演化,著實令許多金融機構與從業人員賺取高報酬、高薪資,然而後來演變成金融機構流動性危機、財務困難,形成金融海嘯,迫使各國政府持續金援、紓困與入股金融機構;由於金融海嘯衝擊造成信用緊縮與企業獲利衰退,形成全球經濟成長衰退,這可說是「獲益私人享、風險社會擔(private benefit, socialize risk)」的典型範例。

過去十年來,全球金融監理的思維是解除管制(deregulation),政府傾向讓金融機構有更大的發展空間。然而解除管制有三項前提:金融機構的財務與業務具備透明度、高品質的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以及業者深具自律精神。在本次全球金融海嘯的襲擊,我們當深思熟慮上述三項前提的存在性。在業務解除管制下,原本主管機構仰賴新巴塞爾協定(Basel II)的實施,落實金融監理,卻因為下列現象而破功:

首先Basel II要求之資產負債表和交易部位的資訊透明度不足,舉凡流動性風險和交易對手風險並未被納入計算及揭露。其次,風險值(value at risk)的計算有低估風險之嫌,起因於金融商品報酬本身有胖尾分配,並非實際計算的常態分配,造成在極端現象產生時的風險值遠高於原本所計算的數據,因而造成原本所提撥的資本嚴重不足。再者,未考量市場風險與信用風險的交互影響關係。另外,忽略當金融市場日漸全球化後,「世界變成通的」,所演變而成的全球化傳染效果。

即使是歐美大型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與公司治理,同樣經不起此次金融風暴的打擊。許多大型金融機構因低廉資金成本,為賺取高利差而從事高槓桿與高風險交易,同時所購買的避險部位又偏低,加上薪資結構偏重短期績效,導致整體風險不斷累積而又未被重視。亦有些金融機構原本並未投入上述的交易,卻因營收與獲利成長低於同業,而更改策略加大信用衍生性商品部門,埋下日後鉅額虧損的地雷。董事會又因營收成長為導向的發展策略,雖然對於業務擴張所配合之成本支出項目有所控管,但對於高收益交易所衍生的高風險議題,明顯被忽略。

其實風險管理的規範,必須植基於良好的公司治理,例如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能夠適當地監督財報的編製過程,提升資訊透明度;而董事會的風險管理委員會能夠利用正確的壓力測試與風險值的掌握,設立風險監督政策,規範業務部門所產生的風險;薪酬委員會設計以風險調整之資本報酬率(risk 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的薪資制度,規範傷害公司長期價值之短期高風險投資與業務的擴展。

由於金融機構因追逐高報酬導致全體社會承擔極重的風險,除了G20所提之成立監管機構監督跨國金融機構外,各國政府理應進行適度監理,讓金融機構承擔這些忽視風險的外部成本,合適地規範其暴露的風險部位及交易(亦即將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概念)。而且在適度監理下,政府應設立相關法規、實務守則,讓金融機構落實法規的遵循、風險管理與公司治理,這才是全球金融市場所需之可持續發展的資本主義(sustainable capit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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