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妳,小張太過分了!我最近才發現,在5月跟我分手前,小張老早已經劈腿了!」


俐香氣呼呼的繼續說:「最近一個朋友告訴我,小張4月不是去美國出差嗎?那時候他已經帶著那個女的一起去了。兩人甜甜蜜蜜,像在度蜜月,他竟然還騙我說他是去替公司談生意!」她像連珠炮一樣的把她發現的劈腿證據翻了出來,欲罷不能……


負心漢已娶第三者
細算,俐香口中說的5月,是去年5月,小張和她分手已半年以上,而且人家已在上個月和她口中的「那個女的」結了婚。木已成舟,妳再有理,也不能想把木頭種回去吧?然而,在被辜負的激動中的她,顯然只在乎「分手前他早已劈腿」的新證據,聽不進任何勸告,我也只能當個沉默的傾聽者了。
既然分手,就算對方對不起妳,都是過去式了,對方是在分手前對不起妳或分手後才跟那人在一起,從結果來看又有什麼區別呢?如果對方在分手前即劈腿,自己在心裡對她多扣幾分就是了,就算告贏,也是損人不利己,筵席已散,且放對方一條生路,何必出這口氣?
有一句台語叫做膏膏纏,意思就是糾纏,但從發音聽來,比糾纏更糾纏。人家不愛你,你付出的愛,都是經濟學上所謂的「沉沒成本」。石頭已沉大海,你再費心去撈,繼續膏膏纏,只不過是在找自己麻煩。
感情上會膏膏纏,工作上與人際關係上的理性必然不足。
會膏膏纏的人,我只有兩種建議,一是看精神科─他必然有需要治療的地方。二,去修習一門叫做「談判」的課,以期恢復理性。談判以互惠為原則,別人痛自己快,長期必然兩敗俱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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