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額申報 易犯8大錯誤
【張子嫻】

     美俗諺death and taxes are the same, but taxes never die(人生二事躲不過,就是稅和死),五月要報稅了,面對繁雜擾人的稅務問題,國稅局歸納列出過去民眾報稅常見錯誤供民眾參酌,避免漏罰補稅。

     錯誤一、申報列舉扣除總額小於標準扣除額。單身申報為4萬6千元、配偶合併申報為9萬2千元,國稅局為維護民眾權益,對這類案件,將以標準扣除額核定。

     錯誤二、列報未登記或未設立的團體、廟宇的捐贈,或名為捐贈但屬有相對代價的給付,包括對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加入團體的團費、入會費等,均不可作為捐贈列舉扣抵。

     錯誤三、直接對私立學校捐贈,只能享有綜合所得總額20%列報;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款,則可享有綜合所得總額50%限額內列報,不可將兩者混淆。

     錯誤四、醫藥及生育費,非屬公立、公、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非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的醫藥費等,不得列舉扣抵。

     錯誤五、漏報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所得。 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利息免予扣繳,並非免稅。納稅人常誤認免扣繳之所得為免稅所得而未申報。若利息(含優惠存款利息)已超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就應申報。

     錯誤六、漏報私人借貸利息及抵押利息等所得。私人間之借貸及設定抵押登記所產生之利息所得,因無扣繳憑單,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結算申報時經常疏忽漏報,經稽徵機關調查後,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錯誤七、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填報所得額按扣繳憑單「所得淨額」填報成所得額,造成短漏報。納稅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能將扣繳憑單之「給付淨額」金額填報,而未依扣繳憑單之「所得總額」金額列報,發生短漏報情形。

     錯誤八、將竊盜損失誤以災害損失列舉扣除。列報災害損失,僅限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等損失,且必須扣除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的部分,且應檢附稽徵機關當時調查核發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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