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白「朝發白帝城」詩:「朝辭白帝彩雲間,千里江陵一日還;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其中「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用來形容此次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及確定「早收清單」內容的談判過程,可謂十分貼切:海峽兩邊執政當局,雖然都誠意十足,但雙方內部都有雜音,以致「兩岸猿聲啼不住」;雙方政府在內外夾攻的困難中,順利完成談判,則是「輕舟已過萬重山」。
兩岸政府為了要贏得面子與裡子,談判過程中出現「讓利」與「互利」之說的暗中較勁。然而從談判結果的「早收清單」觀之,我方得了面子,對方守了裡子:表面上我方在項目、金額、關稅減損等都優於對方,然而口口聲聲說「讓利」的對方,不肯減讓的項目或內容幾乎是絲毫不讓,因此仔細評估結果,「早收清單」的內容只是彼此「互利」而已。對於雙方產業的發展,未來變數仍多,要看雙方後續的談判與協商情況,我方更須處理內部朝野互動的問題,才能確定ECFA簽訂之後,是否如王陽明詩所形容:「人人有路透長安,坦坦平平一直看」。
仔細比較對方與東協十國在2002年11月4日所簽訂的「經濟合作框架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內容,與此次兩岸簽署ECFA內容,可以發現在架構上幾乎雷同。至於在野黨所批判,我方被矮化的情況,則完全不存在:在WTO的規範基礎下,ECFA雙方以平等的WTO成員身份(而「協定」雙方則是以國與國之間平等的身份)完成簽訂。所不同之處,簡要言之,中國與東協「協定」之序言中明訂以2010年建立自由貿易區為目標,並且明訂「協定」生效日期為2003年7月1日。至於海峽兩岸ECFA中,並未明訂建立自由貿易區為終極目標,亦未明訂生效日期。另外,ECFA中增訂「終止」條款,而為「協定」所無。至於合作內容及早收清單內容,則因國情互異,彼此比較意義不大。
做完ECFA架構分析之後,進一步探討此次「早收清單」的內容及影響。首先,必須了解,比較早收清單的關稅減損金額大小,並不具意義;而且若以關稅減損的相對金額為比較重點,「早收清單」豈不成為在野黨所稱的「早損清單」?檢視「早收清單」的內容,也不宜以清單內雙方獲得項目多寡或金額大小為重點,而應以「早收清單」中個別項目因對方關稅減讓至零關稅過程中,所能產生之產業擴張效果、在對方市場之市占率擴大效果、對國內勞動市場之就業擴增效果等來衡量。就此而言,我們期盼國內各相關主管單位及研究機構,能及早給國人提供客觀正確的評估與預測。
更具體來看,由於談判本身是「gives and takes」(互有取捨)的過程, 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按著本身想要的全部獲得,因此「早收清單」只能達到「不滿意但可接受」的結果。早收清單的成就,不只是看業者的滿意度,更要看業者對於談判結果的未來因應能力。鑒於「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區今年已經建立,兩年之後,日本、韓國也要加入,屆時台灣在低階產品面臨東協國家的價格競爭壓力,在高階產品面臨日本、韓國的價格競爭壓力,可謂上下夾擊;因而此時才簽訂ECFA,在時效上只能如西方俗諺所說「better late than never」(遲到總比不到好),重要的是往後政府和業者應該更加緊密合作,從早收清單項目出發,積極發揮關稅減讓的價格競爭效果。
雖然在此次早收清單中,仍有諸多讓業者失望之處,例如積極爭取良久的石化業、機械業,其中石化業所獲得的大都是低關稅高污染的低階石化產品,機械業最具競爭力的電腦控制工具機等高階產品也沒進入清單中。我方積極推動的六大新興產業,由於與對方產業政策存在利益衝突,因此大多被封殺。至於金融業方面,對方所給予的雖然已經是WTO Plus(優於WTO條件),但事實上與對香港的CEPA條件相差不大,以致讓部分金融業者失望。然而,從談判角度觀之,對方既然把香港、台灣都視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基於「手心、手背都是肉」,對我方的要求不可能照單全收,應屬意料中事。
總而言之,此次海峽兩岸簽署之ECFA,在架構上依據WTO規範,在性質上具有「準國際條約」的本質,應是一個成功的兩岸經濟合作範例。至於「早收清單」的內容,談判雙方各為其本身產業發展而折衝樽俎,能有這樣的結果,應該給予肯定。然而,這只是兩岸經濟合作的起頭,我方政府主管部門必須做好產業資訊研析,據以在後續談判中為國內業者爭取最大利益;台灣業界更應對「東協加三」自由貿易區即將誕生,具有憂患意識,除了在「早收清單」的基礎上積極發揮優勢,未來在後續的談判上,更要積極協助及監督政府,才能步步為營、攻守自如,共同打造台灣未來的「黃金十年」。
兩岸政府為了要贏得面子與裡子,談判過程中出現「讓利」與「互利」之說的暗中較勁。然而從談判結果的「早收清單」觀之,我方得了面子,對方守了裡子:表面上我方在項目、金額、關稅減損等都優於對方,然而口口聲聲說「讓利」的對方,不肯減讓的項目或內容幾乎是絲毫不讓,因此仔細評估結果,「早收清單」的內容只是彼此「互利」而已。對於雙方產業的發展,未來變數仍多,要看雙方後續的談判與協商情況,我方更須處理內部朝野互動的問題,才能確定ECFA簽訂之後,是否如王陽明詩所形容:「人人有路透長安,坦坦平平一直看」。
仔細比較對方與東協十國在2002年11月4日所簽訂的「經濟合作框架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內容,與此次兩岸簽署ECFA內容,可以發現在架構上幾乎雷同。至於在野黨所批判,我方被矮化的情況,則完全不存在:在WTO的規範基礎下,ECFA雙方以平等的WTO成員身份(而「協定」雙方則是以國與國之間平等的身份)完成簽訂。所不同之處,簡要言之,中國與東協「協定」之序言中明訂以2010年建立自由貿易區為目標,並且明訂「協定」生效日期為2003年7月1日。至於海峽兩岸ECFA中,並未明訂建立自由貿易區為終極目標,亦未明訂生效日期。另外,ECFA中增訂「終止」條款,而為「協定」所無。至於合作內容及早收清單內容,則因國情互異,彼此比較意義不大。
做完ECFA架構分析之後,進一步探討此次「早收清單」的內容及影響。首先,必須了解,比較早收清單的關稅減損金額大小,並不具意義;而且若以關稅減損的相對金額為比較重點,「早收清單」豈不成為在野黨所稱的「早損清單」?檢視「早收清單」的內容,也不宜以清單內雙方獲得項目多寡或金額大小為重點,而應以「早收清單」中個別項目因對方關稅減讓至零關稅過程中,所能產生之產業擴張效果、在對方市場之市占率擴大效果、對國內勞動市場之就業擴增效果等來衡量。就此而言,我們期盼國內各相關主管單位及研究機構,能及早給國人提供客觀正確的評估與預測。
更具體來看,由於談判本身是「gives and takes」(互有取捨)的過程, 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按著本身想要的全部獲得,因此「早收清單」只能達到「不滿意但可接受」的結果。早收清單的成就,不只是看業者的滿意度,更要看業者對於談判結果的未來因應能力。鑒於「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區今年已經建立,兩年之後,日本、韓國也要加入,屆時台灣在低階產品面臨東協國家的價格競爭壓力,在高階產品面臨日本、韓國的價格競爭壓力,可謂上下夾擊;因而此時才簽訂ECFA,在時效上只能如西方俗諺所說「better late than never」(遲到總比不到好),重要的是往後政府和業者應該更加緊密合作,從早收清單項目出發,積極發揮關稅減讓的價格競爭效果。
雖然在此次早收清單中,仍有諸多讓業者失望之處,例如積極爭取良久的石化業、機械業,其中石化業所獲得的大都是低關稅高污染的低階石化產品,機械業最具競爭力的電腦控制工具機等高階產品也沒進入清單中。我方積極推動的六大新興產業,由於與對方產業政策存在利益衝突,因此大多被封殺。至於金融業方面,對方所給予的雖然已經是WTO Plus(優於WTO條件),但事實上與對香港的CEPA條件相差不大,以致讓部分金融業者失望。然而,從談判角度觀之,對方既然把香港、台灣都視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基於「手心、手背都是肉」,對我方的要求不可能照單全收,應屬意料中事。
總而言之,此次海峽兩岸簽署之ECFA,在架構上依據WTO規範,在性質上具有「準國際條約」的本質,應是一個成功的兩岸經濟合作範例。至於「早收清單」的內容,談判雙方各為其本身產業發展而折衝樽俎,能有這樣的結果,應該給予肯定。然而,這只是兩岸經濟合作的起頭,我方政府主管部門必須做好產業資訊研析,據以在後續談判中為國內業者爭取最大利益;台灣業界更應對「東協加三」自由貿易區即將誕生,具有憂患意識,除了在「早收清單」的基礎上積極發揮優勢,未來在後續的談判上,更要積極協助及監督政府,才能步步為營、攻守自如,共同打造台灣未來的「黃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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