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長不久前曾在公股行庫總經理會報中,提及各行庫的海外房舍如能改為購買,不但有機會享有不動產增值獲利,也能節省租金開銷。金管會吳副主委日前也表示,有關保險業投資大陸地區自用不動產問題,將邀集相關部門協商。

我們欣見政府首長能以公司業務需求的觀點,面對公股行庫及保險業在海外購置不動產的問題,尤其保險業在大陸投資不動產,更有賴政策上及法令上的鬆綁。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保險業對國外不動產的投資,以所投資的不動產能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業主權益10%,並應符其他相關規定。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2條則進一步規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種類,不含大陸地區不動產。

我們可以預見,在「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及「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簽訂之後,兩岸金融市場勢將相互開放且加速進行。金管會亦已真知灼見地於99年3月16日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對於保險業在大陸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及參股投資等事項,均有較大幅度的開放,協助保險業拓展大陸保險市場。

金管會對於保險業在大陸參股投資既已放寬,則對於保險業在大陸地區投資不動產,自可基於相同背景理由而考慮鬆綁。

尤其,隨著保險業在大陸地區的分支機構不斷增加,保險業對於大陸地區的辦公大樓及員工宿舍需求自亦隨之升高。惟依目前法令規定,保險業的分支機構不能購置不動產而只能向第三人承租,因而保險業屢屢被迫接受房東調漲租金的索求,否則即須搬離原址以減少租金支出。但無論選擇何者,對於大陸保險業務的拓展均已產生重大而不利的影響。

如果容許保險業在大陸購置不動產,一方面可增加保險業資金的投資工具,以坐收不動產增值利益;另一方面,亦可降低保險業的營運成本及避免房東刁難的不測風險,故值得採行。

觀諸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99年2月26日公告的「大陸投資負面表列」,已將可赴大陸投資不動產開發業的行業別,從「在台灣從事不動產開發業者」放寬為「一般法人」;不動產租售業更已由「負面表列」名單中移除。保險業既屬「一般法人」,依上述規定自得在大陸投資及租售不動產。

對於保險業投資大陸不動產的政策鬆綁,政府機關事實上也有防弊配套措施。投審會對於大陸地區所投資的不動產設有總量管制,每年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500億元,不動產開發業的個案投資金額則不得超過5,000萬美元,且業者必須提出資金回流的相對條件。若然,開放保險業投資大陸不動產即不至於造成國內資金嚴重外流的後果。

為期周全,於開放保險業投資大陸不動產之初,主管機關可以考慮限制保險業的不動產投資地點,以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大陸地區設立的辦事處、分公司或子公司地點為限,且所購置的不動產主要應供其分支機構、金控母公司或其子公司的營業場所、辦公地點或員工房舍之用,餘屋始可基於理財目的而出租牟利。如此一來,主管機關即可有效監理保險業投資大陸不動產。

總之,大陸的保險市場不會因為台灣保險業的缺席而停滯。為使我們的保險業能夠即時把握大陸保險市場的商機,於政府政策上已開放保險業在大陸地區設置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之際,對於保險業在營業上所需的辦公大樓及員工住宿等不動產,法令上自亦宜予配套許可,俾有助於保險業在大陸地區開疆闢土,並提升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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