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手上有連動債糾紛,想申訴得遵循3步驟,首先得就爭議案件提出證據,證明銀行端確有銷售瑕疵,其次,得先找代理銷售銀行「協商」,最後雙方仍無法和解,補償金額100萬元以下,才能送銀行公會的「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會」處理,100萬元以上則得另找金管會銀行局,與香港銀行公會,直接以市值回購投資人雷曼債,台港大相逕庭。
自立救濟
相較於台灣投資人的申訴3程序,香港銀行公會則在各界壓力下,上周末宣布同意,各銀行需按市值回購雷曼迷你債券,並委任會計師釐清雷曼債市值,惟回購部分只限雷曼債。
據悉,台灣某大金控內部也悄悄比照辦理,因代銷雷曼債總額僅數十億元,損失仍可控制,針對投資人原始投資本金部分,全數退還,其他銀行則多採減免手續費、代客跨海求償。
以審文件為原則
銀行公會上周與各大銀行召開連動債後續處理機制。初步訂定處理程序,確定糾紛處理範圍,僅就銀行端「銷售過程」是否有誤導、隱藏資訊或詐騙等,還得自己舉證、找銀行協商,其餘如投資績效表現、銀行服務素質、商品政策訂定或屬授信(如給予利率優惠多寡)等10大條件全不納入處理。
另外包括若雙方和解、須經科學鑑定(如印章真偽)、已進入司法或民事訴訟中,或經法院判決、不具當事人資格申請,或銀行已處理且回覆期超過3個月以上,最後是超過100萬元就不受理。
華南銀財富管理科長鄭思媺說:「銷售過程糾紛處理,銀行以審文件為原則,如當初投資的契約書、對帳單等,非書面部分,才會找理專和投資人說明。」另外,委員會將視案件需要,組成專案小組赴「實地調查」,審視現場或標的物狀況,研擬意見。
一銀列內規5條
第一銀行信託處副處長林華山則說:「須定義何謂理專誤導、隱藏資訊或詐騙。」一銀內規訂出5大量化文件,包括契約書是否確定送達投資人手上、投資人是否已閱讀並了解契約內容、契約審閱期是否一周以上、投資人是首購族、或已有多次購買經驗、最後是投資人是否有訂過契約的經驗。
行庫主管私下說,3年前銷售理財商品時,根本沒有所謂的了解客戶(KYC)程序,也沒有錄音、錄影存證,如今發生問題,雙方各執一詞,銀行也只能消極地審視文件,若民眾丟了對帳單、或引發其他道德風險(如其他商品虧損的投資人大舉投訴),對銀行與民眾都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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