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董事長郭台銘與奇美集團創辦人許文龍於11月14日聯袂宣布,群創合併奇美電,由群創發行新股予奇美電的股東作為合併對價。合併後群創為存續公司,奇美電為消滅公司,但存續公司更名為奇美電。

這是台灣電子業今年最大的併購案,以群創11月13日收盤價47元估算,群創大約斥資1,650億元併購奇美電。合併後的產能將超越友達,成為全台最大的面板廠,並躋身全球面板第三大廠,難怪郭董事長以娶得「美嬌娘」形容他對於與奇美電締緣的喜悅。

尤其奇美電選擇了台灣的群創而非下嫁他國,更讓這個面板聯姻在業界傳為美談。

男人與女人的姻緣,於公開舉行結婚典禮之後,尚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才能發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公司的合併也是一樣。群創與奇美電的聯姻,雖然已經由兩位主角向社會大眾公開聲明,並獲得普遍的認同與祝福,該合併案仍須辦妥法律上的必要程序,包括內部的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以及外部的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發生公司合併的法律效力。

就董事會而言,董事會於決議公司合併以前,應先委請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或配發現金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並分別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董事會針對是否合併進行決議時,應基於全體股東最大利益之考量,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合併事宜。

至於股東會於討論合併案時,則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才可以通過議案。

如果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三分之二,則可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代替之。

從取得國內主管機關核准之角度觀察,上市公司之合併案通常需要分別取得公平交易委員會同意「結合」的許可、台灣證券交易所同意合併之意見書,以及金管會就合併而「發行新股」之核准。

詳言之,因群創與奇美電均屬面板產業,如群創與奇美電之市場占有率或銷售金額達公平交易法所規定之情形,則群創與奇美電進行合併即應向公平會申報「結合」,俾由該委員會審酌合併案對市場競爭所造成之影響。

上述申請之時點為群創與奇美電之董事會通過合併案之後,並應於「合併基準日」前取得許可。公平會的法定審查期間為30日,必要時得延長30日。

對於具有跨國性質的公司合併案,則除了國內主管機關的核准外,尚須注意有無必要取得外國主管機關之核准。如果群創與奇美電於國外設有子公司或銷售點,即應注意是否應向該國之公平交易法主管機關取得「結合」的許可。這是因為國外的公平交易法一般都有類似我國「域外結合」之相關規定,因此,合併的公司雖然位於該國國境之外,如該合併案對於該國市場有造成壟斷或其他影響之虞,則應依該國法令向該國公平交易法之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此外,群創與奇美電均有流通在外的海外存託憑證。當群創依合併契約約定向奇美電原有股東發行新股時,如奇美電股東有美國證券法定義下的「美國人」時,有必要趁早向美國律師及存託銀行探詢免除註冊發行的可行性及其他後續處理事項,以免滋生法律爭議。

另應注意的是,「企業合併」不只是兩家法人成為一家人,更涉及兩家公司員工的整合及融合,尤須仰賴公司領導人費心安撫、妥善安排,如果不能以協商方式處理,則應依據企業併購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解決合併後的員工年資、工作職位、薪資待遇及工作規則等人事問題。

總之,法律遵循是企業聯姻的必要條件,卻不是企業合併的絆腳石,只要在法律專家協助下,依法踐行法定程序,群創與奇美電即可順利完成合併而牽動全球面板業之版圖,更可開創台灣面板業結合力量以迎戰韓國面板業之新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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