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有多數國人,認同兩岸簽定ECFA架構協議的必要,當政者也加緊遊說內外,並致力與對岸溝通研議,當作是最優先的國政要務,也是整個國家融入國際經貿環境的試金石。經濟部也找過智庫進行政策衝擊分析:對內,ECFA可以激勵GDP成長、對外貿易增多、帶動貿易盈餘、就業機會增加;對外,可以實質改善兩岸政經關係,擴大掌握中國內需市場,增加與其他國家簽立FTA的機會。
其實在WTO架構下,與任何國家簽定類似FTA的經貿協議,對台灣都是多利無害的,尤其是WTO協定開宗明義條文就是「所有協定會員皆係政府(only government standing)」,自不存在反對黨質疑的「出賣國格主權」,且ECFA本身具強烈參與亞太區域經濟整合「經濟睦鄰」意涵,益發凸顯這項協議的關鍵價值。
不過,若是執政團隊寄望以簽署ECFA作為全球經濟戰略發展的第一塊敲門磚,甚至是作為與更多國家簽署FTA的唯一火種,就很可能成為一項重大的政策謬誤。因為,依這樣的想法與作法,一方面顯現出台灣的國政願景格局太小,另一方面恐怕會導致其能對真實經濟社會貢獻期望值的過度偏少與必然落空。
ECFA是另類的FTA,源自於WTO協定中的祖父條款規範。構成WTO的四大包裹協定,除了涉及奶品、肉品、民航機與政府採購協定(GPA)的複邊協定(plurilateral)之外,其餘都屬多邊協定(multilateral),都是任何承諾與待遇必須一體適用的規範。FTA出於商品的關貿總協定GATT1994第24條的但書例外,在本質上與多邊協定的自由貿易精神相違。
這種把「多邊複邊化」,使「例外變成例內」的全球開放市場非正軌發展,看似越來越趨繁榮,不過,除了歐盟(EU)及中美洲安地斯協定國之外,無論那一種類型的FTA,都是政治意義大於經濟價值,且其能產出的實質貿易增加或貿易創造效應,在過去60年來,根本都不如想像中那般顯著。
就其結構性而言,依GATT1994第24條但書規定的全球可容許簽署FTA總量,應在4萬件上下,依現下完成生效的FTA件數,不過占其1.6%的微量而已,在國際經濟場域中,依循WTO協定採用「正規軍」打仗的,還是遠遠多過用「游擊隊」打仗的。
反觀我國的情形,在既有四個完成簽署FTA案件的巴拿馬、瓜馬拉、薩爾瓦多、宏都拉斯、尼加拉瓜等國都在中美洲,合計占我國貿易總額不過千分之一點三。即使能順利完成ECFA簽署,並因而有效增加FTA簽署國家達到目前的兩倍,所能得到的貿易量值績效貢獻,也很難超過貿易總額的10%,根本不合乎任何政治經濟上的理性成本效益性。也就是說,未來我們占有九成以上的國際經貿投資,還是應該在WTO架構下的正規軍戰鬥規則中去取得,單靠ECFA或FTA的小格局戰術性作為,很難取得宏效。
徵而言之,政府沒有必要孤注一擲,把所有對外經濟戰略發展,都投注在FTA議題上,甚或是把FTA件數的多少與增減,列為施政績效來列管追蹤,否則很容易讓對外經濟關係發展,流落為希望落空、執政失能的窘境之中。
反倒是我國在2001年既已成為WTO第144個會員國,政府就應該好好珍視並高效利用,把WTO架構與條規,拿來當作正規軍規格的仗來打。首先,應立即調整國家所有對外經貿作戰資源,把過去20年來過度傾斜投注在APEC上的人力物力,移轉到「世界經貿聯合國」且具有國際法人格與世界法制權責的WTO上;其次,有必要擴充派駐在日內瓦WTO總部及其分支機構的人力物力編制,使能在WTO的每一委員會、工作小組、理事會或任務編組,都至少有一位資深堪任的官員得為全權照應,把「唯政府得為參與」的經濟實體與國家地位都能發揮到極致,如此將可有效鞏固與保障國家即期或中長期的世界經貿利益,也讓台灣的創新高效經濟能量真正融入國際、競爭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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