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指選擇權入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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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 擇 權 基 本 概 念 |
選擇權顧名思義就是一種權利,而此權利是可以買賣交易的,選擇權的買方在付出一定額度的權利金後,即可在議定的到期日或是到期日之前,擁有依照履約價格賣出或買進標的物的權利;相反的,選擇權的賣方在收入權利金後,擁有在議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依照履約價格賣出或買進標的物的義務。 B.買權與賣權 選擇權又分為買權與賣權,買權的買方在繳付保證金後,有權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約定之履約價格、數量、規格,買進標的物,而買權的賣方則有義務依約賣出該標的物。賣權的買方有權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約定的履約價格、數量、規格,賣出該標的物,而賣權的賣方則有義務依約買進該標的物。 C.選擇權的三大構成要素1.標的物2.履約價3.到期時間 就房屋選擇權之上例而言,標的物為別墅,履約價為雙方議定之二千萬,到期時間則為半年。 D. 歐式選擇權與美式選擇權 歐式選擇權的買方僅能於到期日要求履約,而美式選擇權的買方則能在到期日或之前任一日要求履約。 |
權 利 金 與 保 證 金 |
對買方而言,選擇權既為一種權利而非義務,為取得此權利,自然必須付出代價,相對的,賣方提供權利,當然要收取一定的代價,此代價便是選擇權的價值,也就是權利金(Premium)。權利金價格和一般現貨市場的報價一樣,隨著買方願意付出與賣方願意接受的情況,形成市場上的供需,當價格達到買賣雙方均能接受的條件時便可成交,價格也就因而決定。而隨市場各種資訊影響,選擇權的價格也就隨之波動。 選擇權買方繳交權利金之後,便無任何義務與風險,可持有權利一直到期限屆滿,期間不須支付其他金額;而賣方取得權利金之後,便背負履約義務,為保證到期能履行義務,賣方必須支付一定金額,稱為保證金(margin)。交易所會訂定保證金的最低限額,通常以涵蓋一日可能損失的最大額度為準,加上每日結算的動作,使違約風險得以控制,而所繳的保證金因只涵蓋一天的損失,故額度亦很低。此外,許多交易所對保證金之收取,採用整戶風險為衡量基礎,對單一交易人持有之所有部位中風險可互抵的部份,予以減收保證金之措施,使交易人資金運用更具彈性。 |
交易選擇權的優勢 |
指數選擇權的優點: 享有比期貨交易更高的槓桿倍數,買方的風險極小,而且可運用的組合策略相當靈活。
1.覺得股市應該會上漲,但不願意承擔巨幅下挫的損失。那麼應用選擇權能夠獲取股市上漲時的利潤,並且將可能產生的損失鎖定在一定的範圍。 2.喜歡用融資買股票,不過有時候損失的幅度會超出可忍受範圍。應用選擇權能同時獲得槓桿效果,又可以降低風險。 3.覺得股市可能發生短暫的巨幅下跌走勢,可是又不想賣出手中的持股,應用選擇權可以保護手中的投資組合。 如同期貨一般,指數選擇權僅針對大盤多空進行交易,除了可以搭配持股投資之外,也不會發生賺指數賠差價的情形。投資不必費心去研究所有類股的基本面,也不用擔心選到地雷股,只要注意整個大環境的基本面即可進場操作。 選擇權又分為買權(CALL)與賣權(PUT),買權或賣權的買方在繳付權利金之後即有權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約定之履約價格、數量,做多或是放空加權指數,由於權利金僅佔整個合約總價值的一小部份,因此投資人享有極高的槓桿倍數,而且比期貨更為有利的是,選擇權的買方不須擔心因 為交易虧損而面臨追繳甚至斷頭的風險,當行情對自己不利時,最多只是選擇不履約,損失最初繳交給賣方的權利金而已,因此風險相當有限。 除了一般單純的作多放空操作之外,選擇權更可因投資人的靈活運用,而組合出多頭垂直價差、空頭垂直價差、水平價差、跨式交易、蝶式交易等,投資人可以依自己對風險和獲利的預期設計出屬於自己的策略,達到突破盤或是盤整盤都能獲利的目標。 |
選擇權與期貨之比較 |
選擇權的交易標的為「權利」,標的資產是「權利」的內容,而期貨的交易標的即為標的資產,因此,兩者之特性有相當的差異,主要的差異包括︰
選擇權標的資產交割價格(即履約價格)之訂定,係由交易所依特定原則訂定,而期貨契約的交割價格則是由市場供需決定,其價格會隨市場狀況改變。選擇權市場上由買賣雙方決定的是權利金,並非標的資產之交割價格。 選擇權買方擁有權利,可選擇是否履約;選擇權的賣方則負有履約的義務,必須依買方之要求履行交割義務,其買、賣方權利義務之關係並不對等。而期貨部位一旦建立,在未沖銷前,買賣雙方均有義務履行契約所訂之內容,其買、賣雙方均需負擔履約的義務。 選擇權賦予買方權利,此一權利有其代價,買方須支付予賣方,即為權利金,也就是選擇權的價值。此外,因選擇權賣方負有履約義務,故賣方須繳交保證金以為履約之保證。期貨契約成交時,買賣雙方並無金錢之移轉,所繳交之保證金係作為履約之保證,且買賣雙方均須繳交。 選擇權掛牌時,除了不同到期月份外,尚有不同的履約價格,且於契約存續期間若標的資產價格波動至一定程度,須加掛新的履約價格,加上買權與賣權之分別,同時掛牌之契約數量將非常多。而期貨掛牌時,僅有到期月份之差異,其契約數量亦較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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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數 選 擇 權 的 特 性 |
投資指數選擇權的特性 指數選擇權的應用 |
電子金融選擇權入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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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 擇 權 基 本 概 念 |
選擇權顧名思義就是一種權利,而此權利是可以買賣交易的,選擇權的買方在付出一定額度的權利金後,即可在議定的到期日或是到期日之前,擁有依照履約價格賣出或買進標的物的權利;相反的,選擇權的賣方在收入權利金後,擁有在議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依照履約價格賣出或買進標的物的義務。 B.買權與賣權 選擇權又分為買權與賣權,買權的買方在繳付保證金後,有權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約定之履約價格、數量、規格,買進標的物,而買權的賣方則有義務依約賣出該標的物。賣權的買方有權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約定的履約價格、數量、規格,賣出該標的物,而賣權的賣方則有義務依約買進該標的物。 C.選擇權的三大構成要素1.標的物2.履約價3.到期時間 就房屋選擇權之上例而言,標的物為別墅,履約價為雙方議定之二千萬,到期時間則為半年。 D. 歐式選擇權與美式選擇權 歐式選擇權的買方僅能於到期日要求履約,而美式選擇權的買方則能在到期日或之前任一日要求履約。 |
權 利 金 與 保 證 金 |
對買方而言,選擇權既為一種權利而非義務,為取得此權利,自然必須付出代價,相對的,賣方提供權利,當然要收取一定的代價,此代價便是選擇權的價值,也就是權利金(Premium)。權利金價格和一般現貨市場的報價一樣,隨著買方願意付出與賣方願意接受的情況,形成市場上的供需,當價格達到買賣雙方均能接受的條件時便可成交,價格也就因而決定。而隨市場各種資訊影響,選擇權的價格也就隨之波動。 選擇權買方繳交權利金之後,便無任何義務與風險,可持有權利一直到期限屆滿,期間不須支付其他金額;而賣方取得權利金之後,便背負履約義務,為保證到期能履行義務,賣方必須支付一定金額,稱為保證金(margin)。交易所會訂定保證金的最低限額,通常以涵蓋一日可能損失的最大額度為準,加上每日結算的動作,使違約風險得以控制,而所繳的保證金因只涵蓋一天的損失,故額度亦很低。此外,許多交易所對保證金之收取,採用整戶風險為衡量基礎,對單一交易人持有之所有部位中風險可互抵的部份,予以減收保證金之措施,使交易人資金運用更具彈性。 |
交易選擇權的優勢 |
指數選擇權的優點: 享有比期貨交易更高的槓桿倍數,買方的風險極小,而且可運用的組合策略相當靈活。
1.覺得股市應該會上漲,但不願意承擔巨幅下挫的損失。那麼應用選擇權能夠獲取股市上漲時的利潤,並且將可能產生的損失鎖定在一定的範圍。 2.喜歡用融資買股票,不過有時候損失的幅度會超出可忍受範圍。應用選擇權能同時獲得槓桿效果,又可以降低風險。 3.覺得股市可能發生短暫的巨幅下跌走勢,可是又不想賣出手中的持股,應用選擇權可以保護手中的投資組合。 如同期貨一般,指數選擇權僅針對大盤多空進行交易,除了可以搭配持股投資之外,也不會發生賺指數賠差價的情形。投資不必費心去研究所有類股的基本面,也不用擔心選到地雷股,只要注意整個大環境的基本面即可進場操作。 選擇權又分為買權(CALL)與賣權(PUT),買權或賣權的買方在繳付權利金之後即有權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約定之履約價格、數量,做多或是放空加權指數,由於權利金僅佔整個合約總價值的一小部份,因此投資人享有極高的槓桿倍數,而且比期貨更為有利的是,選擇權的買方不須擔心因 為交易虧損而面臨追繳甚至斷頭的風險,當行情對自己不利時,最多只是選擇不履約,損失最初繳交給賣方的權利金而已,因此風險相當有限。 除了一般單純的作多放空操作之外,選擇權更可因投資人的靈活運用,而組合出多頭垂直價差、空頭垂直價差、水平價差、跨式交易、蝶式交易等,投資人可以依自己對風險和獲利的預期設計出屬於自己的策略,達到突破盤或是盤整盤都能獲利的目標。 |
選擇權與期貨之比較 |
選擇權的交易標的為「權利」,標的資產是「權利」的內容,而期貨的交易標的即為標的資產,因此,兩者之特性有相當的差異,主要的差異包括︰
選擇權標的資產交割價格(即履約價格)之訂定,係由交易所依特定原則訂定,而期貨契約的交割價格則是由市場供需決定,其價格會隨市場狀況改變。選擇權市場上由買賣雙方決定的是權利金,並非標的資產之交割價格。 選擇權買方擁有權利,可選擇是否履約;選擇權的賣方則負有履約的義務,必須依買方之要求履行交割義務,其買、賣方權利義務之關係並不對等。而期貨部位一旦建立,在未沖銷前,買賣雙方均有義務履行契約所訂之內容,其買、賣雙方均需負擔履約的義務。 選擇權賦予買方權利,此一權利有其代價,買方須支付予賣方,即為權利金,也就是選擇權的價值。此外,因選擇權賣方負有履約義務,故賣方須繳交保證金以為履約之保證。期貨契約成交時,買賣雙方並無金錢之移轉,所繳交之保證金係作為履約之保證,且買賣雙方均須繳交。 選擇權掛牌時,除了不同到期月份外,尚有不同的履約價格,且於契約存續期間若標的資產價格波動至一定程度,須加掛新的履約價格,加上買權與賣權之分別,同時掛牌之契約數量將非常多。而期貨掛牌時,僅有到期月份之差異,其契約數量亦較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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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數 選 擇 權 的 特 性 |
投資指數選擇權的特性 指數選擇權的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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