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報受扶養親屬,是很多人報稅時的共同困擾。每年都有很多人因為申報不符合規定,而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受扶養親屬可分成4大類,申報時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直系尊親屬: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及外曾祖父母等,只要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就可以申報扶養親屬;若兄弟姊妹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協議由其中一人申報扶養,不能重複申報。
二、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可申報扶養親屬;所謂「在學」,以就讀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的學校、且有正式學籍者為限,若就讀國小師資班、文理或升學補習班及中國學校等,則不符合申報規定。
三、兄弟姊妹:本人及配偶的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可申報扶養親屬。
四、其他親屬或家屬:本人及配偶的伯、姪、孫、甥、舅等,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實受納稅人扶養。
但受扶養者的父母若是享有免稅優惠的軍教人員,則是不能申報。
受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的認定,則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領有身心障礙或殘障手冊;2.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得醫院證明者;3.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年所得未超過免稅額。
另外,申報扶養親屬時,若受扶養親屬有所得,也要合併申報;若受扶養親屬在年度中死亡、出生,或於年度中滿20歲或自學校畢業,雖然實際扶養期間不滿一年,還是可以全年的免稅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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