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風暴橫掃全球,金融商品曝險部位重挫投資銀行、壽險公司、金融機構,為了減緩金融商品所帶來的衝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於10月13日緊急修訂IAS 39號公報,允許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公司得以將金融資產重分類至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原始認列時以公平價值變動認列損益者,再進行重分類後,可以重分類日的公平價值做為重分類日的新成本,認列價值變動損益。

由於我國財務準則公報第34號公報是參酌IAS 39號公報所訂定,在金管會的指示下,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也決定與國際接軌,修訂公布34號公報內容,且允許企業追溯至今年7月1日開始適用,也就是10月底公布的上市櫃公司第3季財報即可依規定辦理。

◆不夠穩健的另一面

精算師出身的專精企業管理顧問總經理葉崇琦表示,過去金融資產是以歷史成本入帳,在民國95年元月34號公報正式上路後,金融資產改為以公平價值評定,因此,當公司在編列財報時,如果景氣好、金融資產價值高,帳上的盈餘自然變多,但如果景氣變差、金融資產價值低,帳上的損失同理也會變得很難看。

 葉崇琦說:「很多公司不僅投資金融商品,還互相交叉持股,如果子公司出現虧損,連持有股權的母公司也要認列虧損,損失就像雪球一樣滾大。」

34號公報是在美國恩隆案後催生,當時認為金融資產應以公平價值來認列,讓投資資訊更為透明,在過去幾年的多頭氛圍下,公平價值升高也推升了公司的股價,但如今金融資產價值紛紛重挫,似乎也讓人看見它不夠穩健的另一面,特別是在壽險公司最為明顯。

葉崇琦指出,壽險公司收取保戶的保費,承諾在10年、20年後給予保戶保障,著眼的資金投資都是以中長期為主,而受限34號公報的規定,使得壽險公司必須每期認列投資損益,變成在短期內不斷檢視中長期投資損益,這對壽險公司的經營不是件好事。

◆「交易目的」可重分類至

「非交易目的」

究竟這次34號公報修訂重點在哪?之前34號公報不允許公司任意更改會計項目,如果金融資產為「交易目的」(即取得或發生的目的為近期內出售或再買回、投資組合為短期獲利操作模式),就不能更改至其他項目,避免操縱損益的情況發生。

而這次修訂放寬這項規定,除了衍生性商品仍不得轉出至其他分類外,允許可將「交易目的」的股票及債券重新分類為「非交易目的」,例如「備供出售」或「持有至到期」,如此一來,在這次金融風暴形成的投資損失就可以暫時不用列入損益表,對金融業、壽險公司第3季的財報數字而言,減輕了不少虧損壓力。

葉崇琦提醒說:「不用列入損益表,不代表就沒有損失,只是不在當期損益表中認列。此外,『備供出售』的公平價值變動也會被列入股東權益項目,投資人最好也要注意這次財報股東權益項目下的變化。」

由於一旦進行重分類後的金融資產,就不能再變更回來,日後如果市價再回升,也不能認列市價回升利益,因此,哪些資產重分類可以減少損失,哪些資產重分類可能使獲利減少,一來一往間,也考驗公司本身的投資判斷。

◆比獲利數字更重要的附註揭露

34號公報繁瑣的會計處理有專業的會計師能處理,對一般投資人而言,了解公司的真實價值才是大家最關心的。由於34號公報修訂加強要求已重分類金融資產的資訊揭露,因此,想知道重分類的影響究竟有多大,除了關心獲利數字外,了解財報揭露也很重要。

此次修訂內容中規定,公司如果重分類金融資產,須在重分類當期及以後各期,揭露所有重分類資產的帳面價值、公平價值、若未重分類而應認列為損益或股東權益調整項目的各期公平價值變動(自重分類年度起),及其重分類後認列為損益的各期收益與費損。也就是說,投資人還是可以從財務報表的附註揭露中,得知已重分類金融資產的相關資訊。

葉崇琦也補充提醒,由於每家公司重分類的比重不盡相同,舉例來說,同樣是金融股,可能會有公司只有30%的金融資產重分類,也可能會有其他公司重分類達50%,「重分類的比重不同,財報可能會出現,獲利少不見得差,獲利高也不見得好。」

因此,他提出3點建議給投資人做參考:

財務報表最後的附註揭露一定要看,仔細觀察每期金融資產的價值變動,有助於進一步掌握沒有反應在獲利數字的項目。

留意報表調整前、調整後對EPS的影響數,影響程度相當大的公司,投資人最好深入了解並提高警覺,或者平常多留意報章雜誌的相關報導與分析,避開高曝險的投資標的。 若財報能額外有無利害關係的第三者評價人員背書更佳,能增加財報的客觀性,不過這點在實務上較少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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