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你真的和她離婚了,我們再開始好嗎?」培培在簡訊對我提出了正式交往的前提,就是我必須離婚。培培是我大學同學,10年未曾聯絡的我們透過了某個有名的網路平台再次有了交集,大學時那種「友達以上、戀人未滿」的關係快速升溫,只是我配偶欄上另一個女的名字成了最後的關卡。
我在大陸幫父親工作時,和「準前妻」結婚,那年她19歲,先有後婚,兩年的婚史最後因為一件荒唐的意外而瀕臨結束。

在大陸「娶婊做某」
在她和我回台生下孩子,一年後我們夫婦同飛大陸復職,我好心的母親和妹妹為了替我們照料孩子也一起到了對岸。但是大陸員工們卻傳出風聲:「經理的老婆其實以前是按摩妹,而且有個當妓女頭的姊姊,就住在……」
我震撼,因為那個住址的確曾經是我妻子的住所。可就算如此,婚姻已是事實,就算傳到我雙親那兒,看著懷裡的可愛金孫,大夥也不想追查。雙親也夠大度,相信「寧可娶婊來做某,也不要娶某來做婊」。何況大家都確信妻子不是那種行業的女人,只是交友複雜了點。
可之後,妻子開始疑神疑鬼,非常在意這風聲,常和我家人爭吵,動輒藉故離家出走十多天。那次,竟跑到我父親面前宣稱一定要離婚,叫我自己去派出所報案,說她跑了,要離婚就自己去訴訟吧。


回台訴離難以如願
無奈,我暫停大陸工作回台,以「妻一方惡意遺棄」向法台灣法院請求離婚。但官司並不順利,首先她沒有出庭,並拒覆法院對她的通知書,法官因而認為女方無離婚之意願,是我單方面的訴求,法官更指責我選擇了有利於自己但不利於女方的法律環境打官司,說我們夫妻的婚姻事實都在大陸,應到對岸去打這場離婚官司。我很氣憤,我那年邁的老母那天出庭作證,被那法官質問一些問題時氣得差點落淚……正因為陸籍妻子是和我在大陸生活時離家出走,我就不能在台灣的法院上請求離婚?
婚離不了,情絲就更不容易切斷。我本來不堅持離婚,夫妻一場都是有感情的。我3歲的兒子,偶爾眨著無辜的眼睛問著「媽媽去哪裡?我想媽媽」時,沒有人不掉淚的。幸好,家人也願意配合我的想法,不希望孩子心靈太早被仇恨侵蝕,我們一致告訴孩子,媽媽賺錢去了,媽媽會想你,會回來給寶寶買新玩具的。
回台後近半年,緣分讓我和培培再遇上,她一點也不在意當個後媽,可是「準前妻」的名字占據著那個幸福的小角落,她很介意。離婚很難堪,離不了的婚,更叫人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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