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力霸掏空案震驚台灣社會,立委亡羊補牢,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上午審查通過公司法修正案,明訂持有1000股至5萬股之記名股東達500人且資本額達新台幣3億元以上之公司應公開發行,俾能充分揭露相關財務與業務資訊,以保障投資大眾權益。

另外,鑑於現行公司法無法對私募公司債進行管理,導致出現力霸集團透過子公司等數十家公司,以私募公司債募集上百億資金,掏空亞太固網與中華銀行的狀況,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也審查通過,刪除「公司債之私募不受第249條第二款及第250條第二款之限制」規定,也就是說,未公開發行公司不可以發行公司債。

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也審查通過公司法第27條修正,明訂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的董事及監察人,期使監察人能發揮獨立功能。

公司法原本規定,公司資本額在5億元以上者應公開發行,但在89年公司法修正時,在有特定立委強力運作下,取消強制公開發行的規定,致使現行公司法並沒有強制公開發行規定,公司得自行決定是否公開發行。這也被認為是日後會衍生力霸掏空等弊案的亂源所在。

針對力霸掏空弊案的發生,立委王塗發等84人提案表示,鑑於現行公司法第156條規定,公司得自行決定是否公開發行,此規定讓某些意圖不軌的公司規避公開發行公司應遵循的各項規定的可能,為其大開方便之門。

經立委的討論後,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最後做出決議,明訂持有1000股至5萬股之記名股東達500人且資本額達新台幣3億元以上之公司應公開發行。如果違反,主管機關可處新台幣48萬元以上、240萬以下的罰鍰,並限期改善;如果改善,可再處48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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