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交所為國內重量級企業「根留台灣」量身訂作、大幅降低簡易上市門檻的「日月光條款」,最近已獲金管會證期局核備,本周起正式啟動。證交所是增訂只要合併後存續的未上市公司,最近期財報每股淨值高於消滅的上市公司淨值,即不受獲利條件限制;存續公司合併基準日後一年內即可申請上市,不受設立年限限制。
不過,雖然「日月光條款」為企業合併大幅打開方便之門,但為防杜財務困難的「爛蘋果」藉合併後簡易上市管道重新上市、混水摸魚,證交所也增訂消滅的上市公司,合併基準日前最近期及最近一會計年度申報財報的每股淨值須在10元以上,才符合存續公司申請上市條件。
證交所增修的「日月光條款」,是增修上市審查準則第51條之4,須符合申請上市條件為,存續的未上市公司申請上市時,最近期財報營收以及可辨認資產,至少80%以上是來自被合併上市公司的原營業項目及資產,且其負債金額不得逾總資產的三分之二。
資本額須符合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合併後存續公司最近期財報每股淨值高於消滅的上市公司合併基準日前最近期財報的每股淨值時,不受上市審查準則第4條第1第3款的獲利條件限制。
證交所說,會計師若對存續公司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的查核報告,但如果沒有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者,也不受財務報告不宜上市條件的限制。
證交所說,考量國內企業受全球布局影響,藉併購擴張規模已成為趨勢,而產業間除了併購外,私募基金併購國內上市公司也日益增多。因而增訂相關上市審查準則的簡易上市條款,讓公司在併購的世界潮流下,仍有重新上市的方便管道,讓國內資本市場規模不致因企業併購潮萎縮,反可增加市場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