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差(Basis):基差為現貨與期貨價格之差,即現貨價格減去期貨價格就是基差。例如當台股加權指數為6196點,加權台股期貨指數為6190時,基差=6196-6190=6。
基差轉強與基差轉弱:基差轉強是指目前的基差值由小變大,而基差轉弱則是指基差值由大變小。例如:基差由(-15),變成(-5),再變成(+3)時,即表示基差持續轉強。反之,若基差由(+6),變成(-10)時,即為基差轉弱。
正常市場(Normal Market)與逆向市場(Inverted Market):當期貨價格高於現貨價格,而較遠期的期貨合約價格高於近期的合約價格時,稱為正常市場。反之,若期貨價格低於現貨價格,而較遠期的期貨合約價格低於近期的合約價格時則為逆向市場。
期貨交易所(Futures Exchange):交易所是提供期貨合約在公開集中交易市場者,交易所制定標準化的契約與交易法規,並監督所有期貨交易過程之進行與法規之執行,以確保所有的會員或是期貨交易人之權利的組織,但期交所本身並不參與期貨的買賣。
期貨結算所(Clearing House):期貨市場上所有的交易,都必須經過結算所的登記,才算是完成買賣。結算所的主要功能在於確保買賣雙方履行契約的義務。所以,在此目的之下,結算所便會向結算所的會員收取保證金,並隨時監督所有的結算會員。
期貨經紀商(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s,FCM):是指經過政府機關核可,可以接受客戶委託開設交易帳戶、買賣期貨契約的個人或公司,稱為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紀商依規定向客戶收取保證金,記錄客戶所有的交易活動,並且按月提供客戶月報表。
場內經紀人(Floor Broker):人工撮合的交易市場中才有。在交易所會員中,可以在交易場內(Pit)為自己或是其他會員買賣期貨契約者。
場內自營商(Floor Trader):人工撮合的交易市場中才有。是具有會員資格,可以直接在交易廳內直接從事期貨買賣的人員。由於場內自營商的交易成本極低,其主要的獲利來源是在交易場內賺取買賣的差價,所以,場內自營商有時又被稱為搶帽客。
仲介經紀商(Introducing Broker,IB):期貨仲介經紀商主要的功能就是為期貨經紀商招攬客戶,由於期貨仲介經紀商並沒有取得期貨經紀商的資格,所以,仲介商並不能向客戶收取任何的資金,客戶所有的資金仍是存入期貨經紀商的客戶保證金專戶的帳號之中。仲介經紀商主要的獲利來源是客戶交易時的佣金收入。
跑單員(Runners):在人工撮合的交易市場中才有。跑單員主要是將委託單交從交易所傳遞至交易場(Pit)之中,跑單員與場內經紀商或委託人以手勢溝通,並將交易的資訊傳回至委託者手中。所以,當市場交易異常熱絡之時,會造成交易資訊傳遞的延遲,形成所謂的快市。
系統風險(Systematic Risk):指整體市場的風險。由於單一投資標的價格波動,常會受到整體市場的影響,所以又稱為不可分散風險。例如,台灣股市所代表的是整個台灣經濟的概況,而主機板業只是其中的一部份,當整體的經濟前景不利之時,即使主機板行業表現不錯,主機板股票的價格除了受到本業的好的影響之外,也會受到經濟前景不良的影響,而無法表現的比經濟前景同時看好時為佳。
非系統風險(Unsystematic Risk):指單一資產本身的價格波動。影響價格波動的主因,與個別資產的特性有關。例如,台積電股價的大漲,主要是因為台積電獲利的成長,而不是因為費城半導體大漲,或是央行調降利率所致。所以,非系統風險又稱為可分散風險。
風險分散(Diversification):由於單一資產同時具有系統風險與非系統風險,為了降低投資的風險,投資者可以藉由建立投資組合來規避個別資產的非系統風險,以達到降低風險的目標。投資組合是由不同的各項資產所組成,由於影響各項資產的因素不盡相同,所以不同資產的價格變化不會呈現一致。藉由不同資產間彼此相沖的效果,進而達到降低風險,即是風險分散。例如,同時持有台積電、精英、國泰金控、長榮等不同產業或不同特性之股票,若國泰金控下跌,但其他股價上漲時,則整體投資組合仍可能獲利。影響整體投資組合損益的原因,不再只是隨著國泰金控或是精英等單一個股而改變。
風險轉移(Risk Transfer):風險轉移是指將風險轉移給有能力且願意承擔風險者,以達到規避風險的目的。例如,持有加權指數所有的成份股,同時賣出台股加權指數期貨即是。持有現貨而賣出期貨,這是一般避險者常用的避險方法。所以,在期貨市場賣出期貨之後,即將風險轉移給期貨的買方,所以,這也是風險分散與風險轉移最大的不同之處,同時,透過風險的轉移,投資人亦可規避系統風險。
保證金(Margin):由於期貨具有高度財務槓桿的特性,因此在交易上仍需要有抵押品,以確保交易人能有履約的能力。而保證金即是期貨交易的抵押品,用來作為將來清償損益或是充當履約的保證,並且透過結算所每日的結算,來控管保證金的水準。
原始保證金(Original Margin):是指在期貨市場上建立新部位時,所須繳交的原始金額。
維持保證金(Maintenance Margin):是指持有期貨部位時,因為期貨合約價格變動時產生了損益,而在每日收盤時,必須計算持有部位的損益與保證金餘額。而維持保證金即是交易人持有部位後,在客戶保證金帳戶之中,所必需維持的最低保證金額度。
客戶保證金(Customer Margin):是指客戶存入期貨商之保證金,用以確保客戶具有交易期貨契約與履約的能力,雖然金額是存入期貨商的特有帳戶之中,但期貨商非經客戶的許可,不可以任意動用客戶之保證金。
結算保證金(Clearing margin):結算保證金是結算所向結算會員所收取之保證金,用以確保結算會員具有履約的能力。期貨商基於客戶具有違約的風險,而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保證金,稱為客戶保證金;而結算所為了規避期貨商可能有違約的風險,亦向期貨商收取一定之保證金,稱為結算保證金。
保證金追繳(Margin Call):當客戶保證金帳戶中的餘額低於所需之維持保證金時,期貨商即會通知客戶補繳保證金,此一行動即稱為保證金追繳。
超額損失(Over Loss):客戶買賣期貨合約後,若因部位的虧損而導致客戶保證金的權益總值變成負數時,則稱為超額損失。
部位(Position):是指持有期貨合約,也就是留置於市場中未沖銷的期貨契約。契約的計算單位稱為「口」,3個單位的期貨合約,稱為3口。即當某人擁有期貨合約時,不論其所持有部位屬於多單或是空單,皆可說:「某人持有期貨【部位】」。
平倉(Offset):指將原來持有的部位了結。例如,某甲持有3口5月台指期貨的多單合約,若某甲於市場中賣出原來持有全部之合約時(3口),就稱為平倉。假若某甲賣出的數量小於原來持有的數量時,則稱為減倉。
轉倉:由於期貨合約具有到期日,不論是買方或是賣方,在未來若想持有與原來部位相同之多單或空單時,必需在期貨市場將原來持有之近月份期約平倉,同時買進或賣出遠月份之期約,稱之為轉倉。例如,某乙原來持有5月加權期貨多單3口,當5月期約即將到期之時,某乙在市場之中賣出3口5月加權期貨,同時買進3口6月加權期貨,這種交易策略即稱為轉倉或稱為換約。
砍倉:指期貨商基於客戶保證金不足,對於客戶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後,交易人仍無法將帳戶的權益總值維持於一定的水準時,期貨商為了避免客戶可能發生超額損失的情形,而根據受託契約書之規定,逕行將客戶之部位平倉,即稱為砍倉。砍倉的定義,類似股票市場中的融資斷頭。
交割(Delivery):指買賣雙方進行履約的義務。若交割方式為實物交割,則賣方需將貨品交付買方。若為現金交割,則將買賣雙方之損益,以現金的方式支付。
對作(Bucket):指期貨經紀商在接受客戶的買賣委託後,卻沒有將委託交付至交易所執行。在委託成交之後,又不以錯帳方式處理有意以客戶交易的損益,作為公司盈虧之不法行為。
炒單(Churning):指期貨商或是營業員未顧及客戶的利益,而運用大量交易的方式,來達到賺取客戶佣金的不當行為。
套利(Arbitrage):指擁有現貨部位同時在期貨市場建立相反之期貨部位,以求可以在市場上賺取適當之利潤,這種交易策略即稱為套利。
價差交易(Spread Trade):指同時買進與賣出不同到期月份之相同期貨合約的交易策略,這稱為跨月價差交易。或是同時買進與賣出不同型態之期貨合約時,稱為交叉價差交易。抑或是在不同的市場之中,同時買進與賣出相同之期貨合約,則稱為跨市價差交易。價差交易的種類不少,交易者需根據自己的推測,研判二個契約之間的價格差距會增加或減少,進而採行一買一賣的交易方式以求獲利。
快市(Fast Market):發生於人工撮合的市場中。可能是突發性的原因,交易場中突然湧進大批的委託,致使交易場內的工作人員之工作量突然大增,以致容易造成委託執行困難、穿價不成交、無法取消原來委託、成交回報遞延、成交價位與設立差距過大等狀況時。交易所為了使所有期貨參與者了解到上述狀況可能產生,會公開宣布當時為「快市」,而快市之結束亦需由交易所公布。
多頭市場:指未來價格看漲的市場,做多即表示以買進為操作策略。
空頭市場:指未來價格看跌的市場,做空即表示以放空為操作策略。
多頭陷阱:一種技術性訊號,技術指標顯示指數已經由下降趨勢中反轉向上,但實際結果卻是與技術所呈現的訊號相反。
空頭陷阱:一種技術性訊號,技術指標顯示指數已經由上升趨勢中反轉向下,但實際結果卻是與技術所呈現的訊號相反。
超買:透過技術指標的計算(如KD、RSI)後,所延伸出對於指數或價格水準的一種看法。這可能是計算期間的指數以連續性的方式上漲,導致技術指標進入所設定的高檔區,尤其是使用震盪指標時。由於指標的最大值固定為100,因此,持續性的上漲走勢,極容易使指標接近最高值,而進入技術指標所定義的「超買區」。當技術指標進入超買時,並不表示指數未來一定會下跌,而應將其解讀為「技術指標有漲勢過熱的現象」。
超賣:透過技術指標的計算(如KD、RSI)後,所延伸出對於指數或價格水準的一種看法。這可能是計算期間的指數以連續性的方式下跌,導致技術指標進入所設定的低檔區,尤其是使用震盪指標時。由於指標的最小值固定為0,因此,持續性的下跌走勢,極容易使指標接近最低值,而進入技術指標所定義的「超賣區」。當技術指標進入超賣時,並不表示指數未來一定會上漲。
背離:當指數的走勢與其他技術指標的趨勢相反或不一致時,稱為背離。此亦表示目前的指數走勢並未受到其他技術指標的認同,也訧是短暫的指數走勢是否與未來市場走勢一致仍有待確認。而背離的重要性取決於背離現象所涵蓋的時間長短,以及背離現象的普遍性。
跳空:指前後的二個成交價不連續。
連續型態:指未來的指數或價格的走勢,將會與目前所呈現的趨勢相同。
反轉型態:指未來的指數或價格的走勢,將會與目前所呈現的趨勢相反。
期貨契約(Futures):由交易所訂定一標準化的契約,雙方當事人同意於未來特定時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期貨商品,或於到期前結算差價之契約。
期貨選擇權契約(Option):依交易所規定,期貨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選擇權,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期貨之契約。或期貨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義務之契約。
未平倉契約(Open interest):在期貨市場中已買進或賣出,但尚未以等量而反方向之買進或賣出契約來離開市場之契約單即稱為未平倉契約。
浮動虧損(Floating Loss):交易者於未平倉前所產生的帳面虧損。
當日沖銷(Day trade):當日買進或賣出之期貨契約,也在當日收盤前沖銷出場,即當日買進或賣出期貨契約,並於當日沖銷持有部位結算差價。
交割(Delivery):現貨交割:當期貨契約過了"第一通知日"(First Notice Day)之後,賣方可透過期貨經紀商提出"要求交割通知書"(Notice of Intention to Deliver)交割書上會載明契約份數及賣方對交割方式的選擇(如:時間、地點、品質等),收到交割通知的經紀商會通知結算所並由結算所找到買方作為配對交割對象,買方一但收到交割通知書就必須履行交割的義務。賣方必須把儲存交割商品之指定倉庫或其代辦處之庫存收據交給買方,買方接到收據後,必須立即將貸款交予賣方,即完成交割程序,也就是完成商品所有權的移轉。
現金交割:就某些期約而言,交割程序並無實物或實際的金融工具可供交換,例如:股價指數、歐洲美元等。若投資者到最後交易日仍未平倉,將根據現貨價格只與最後交易日之結算價格的差價進行現金結算。
避險(Hedge):因本身業務的關係而需要在未來買進(賣出)現貨的人,進入期貨市場賣出(買進)期貨契約來沖銷現貨價格變動的風險。
漲跌幅(Price limit):交易所對期貨契約規定在交易當日內所能變動的最大價格幅度。
每日結算(Daily settlement):每個交易日結束後,結算公司依照的收盤價,進行計算當日期貨交易的盈虧。
結算價(Settlement Price):期貨交易收盤後,所訂定的結算價格,以便結算會員公司進行逐日結算。
公開競價(Open outcry):場內經紀人在交易所中公開叫價或要價,以成交期貨商品契約價格之行為。
風險預告書(Risk disclosure):想申請開立期貨交易者必須簽署的一份表示明白期貨交易風險的文件。
套利(Arbitrage):買入一個商品契約同時又賣出另外一個商品契約,以獲取兩個契約間的差價為目的一種交易策略。套利的類型又包括同時買進及賣出不同交割月份的同一商品,或在不同交易所買進及賣出同樣交割月份的同一商品,或在現貨市場及期貨市場同時買進及賣出同一商品。
價差交易(Spreading):同時買進與賣出某一相同期貨商品,不同月份或某一不同但相關之商品期貨已獲取利潤的交易。
第一通知日(First Notice Day):期貨契約的賣方對買方發出現貨交割通知的第一個日子。此通知日因期貨契約與交易所而異。
最後通知日(Last Notice day):期貨契約到期前,賣方對買方最後發出現貨交割通知的日期。
最後交易日(Last Trading Day):期貨契約可供交易的最後一個交易日。
當日有效單(Rest of Day,ROD):所下委託單限當日有效。
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單(Fill or Kill,FOK):所下委託單必須全數成交,否則立即取消之委託方式。
立即成交否則取消單(Immediate or Cancel,IOC):所下委託單必須馬上成交,否則即行取消之委託方式。
市價單(Market Order):不指定成交價格,而依當時市場價格迅速成交。
觸及市價單(Market if Touched Order):當市場價格達到委託單所指定的價位後,轉為市價單成交的委託指令。
限價停損單(Stop Limit Order):當市場價格達到委託人指定之價位時,此委託單便立即變成限價單,有無法成交之可能。限價停損買單之價格必須設在當時市場價格之上。限價停損賣單之價格必須設在當時市場價格之下。
停損單(Stop Order):當市場價格達到委託人指定之價位時,此委託單便立即變成市價單,一般通常於平倉時使用,以減少損失,亦可用於建立新的部位。停損買單之價格必須設在當時市場價格之上。停損賣單之價格必須設在當時市場價格之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