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股東權益,增加金融機構併購彈性,金管會提案修法,放寬金融機構併購手法,准許金融機構併購時,可拿其他機構股份(俗稱三角合併換股)、現金收購或以資產做股,進行合併大業,不再只限換股的傳統併購手法,此舉有助加速金融業整併。據悉,另有23名立委提案,認為應將納入金控公司一體適用,相關問題將於今日立法院財委會中一併討論。

以第三家股票作對價
所謂三角合併換股,即兩家金融機構合併時,以第三家的股票作為對價,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蕭長瑞說,這是引用企業併購法,以「其他公司股份」作為合併對價,如A銀行併購B銀行,A銀行可拿C銀行股票,當聘金付給B銀行的股東。
2005年金管會曾發布函令解釋,准許金控併購子公司時,可公開收購、現金收購、股票換股票或以資產做股,惟獨缺三角換股這項。過去金管會為鼓勵整併,曾考慮金控併子公司時,也可採三角換股,但遲未擴大解釋。
今日財委會排定審查《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金管會主委陳冲將親自到場備詢。依行政院原規劃版本,適用三角換股的金融機構只包括銀行、證券、期貨、保險和信託業,金控業排除在外,立委陳淑慧等23人則認為,金控公司未納入規範,欠缺整體修法考量,因此提案將金控納入。
依立法提案內容,一旦金控比照金融機構,適用三角合併換股,以2005年國泰金控併購第七商銀為例,國泰世華銀可先與第七商銀直接換股合併,第七商銀股東再拿國泰世華銀行股票換成國泰金控股票,一氣呵成,不必大費周章先把第七商銀納入金控底下,再合併兩家子公司的二階段併購。

不膨脹股本更具彈性
第一金副總洪新湜說,傳統百分百換股會膨脹股本,稀釋原有股東股權,在推動整併上缺乏彈性,而從金融海嘯至今,金控奉行「現金為王」,現金收購似也難行,採長期資產做股、或乾脆納入三角合併換股,較能提高金控併購意願,對金控設計併購案也更具彈性。
此外,二次金改檢討併購租稅優惠,避免獨厚金控,今日也將修法納入金融機構整併時,也免課證交稅、營業稅和所有土地移轉時,土增稅可先記存。
此舉將打破金控併購銀行等大併小情況,有助帶動中小型金融機構間的合併,解決外界質疑稅法偏袒特定家族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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