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經濟部早於3月2日提報政院審查陸資來台投資許可管理辦法,政院已召開一次跨部會審查會,其中經第三地來台陸資定義,經濟部原本提報比例為持股1/3,十分寬鬆,但各單位有疑義,因此改為50%以上。
陸資來台投資比照僑外人來台,可獨資、合夥,購買公司股權,獨資比例可達百分之百,沒有特別限制,可設分公司。官員說,限制投資比例都是跟著產業類別,例如外資投資電信業持股不能逾60%,未來若開放陸資投資電信業,同樣有投資持股比例限制。
這項辦法適用製造業、金融、電信服務業,及愛台12建設等基礎建設投資。基礎建設部分相關部會已與陸委會協商過,開放項目在2、30項以上。
據悉,以正面表列開放的基礎建設,包括機場的新建航廈、港埠包括新商港開發、碼頭、倉棧、貨物裝卸、物流發貨、倉儲加工、船舶進出的駁運作業、服務旅客設施、遊艇碼頭等。
還有纜車系統、車站、調度站、智慧型運輸系統、輕軌運輸系統、捷運、鐵路、公路、高鐵等。
但基礎建設排除來台承攬重大公共工程的營造業,高層說,未來歡迎陸資帶入資金來投資基礎建設,但不會開放營造承攬。
陸資來台投資規範,包括投資人資格條件、投資方式、業別項目、投資比率、轉投資規定、結匯權、申報事項程序等,大多比照僑外人來台投資。辦法中的負面表列項目,包括國防、國際管制化學武器及違反公序良俗和重大影響經濟發展情況項目。
經濟部將派遣相關人員前往大陸展開協商,對大陸有興趣項目優先列為開放項目,俟協商業別項目確定後,才一併公告陸資來台投資相關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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