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完成經濟協議(ECFA)簽署後,馬總統立即宣示成立超部會層級的自由貿易協定(FTA)推動小組,展開跨越中國市場思維的全球布局行動。此舉值得我們高度正視,也寄予莫大的期待。

台灣在加入世貿組織(WTO)八年之後,才擬議要全力推動FTA,作為全球布局的政策工具,必須視為一種策略貿易政策,亦即有選擇性的特殊對外貿易政策。第一項優先政策,是要策略性選擇洽簽FTA對象,政府必須先釐清未來推動FTA政策,究竟是以政治或經濟為目的。

若以政治為目的,很可能「只要能夠揀進籃子的就是菜」,演變成既無需章法也無需策略的推動方式。今天我們要爭取簽署FTA的貿易夥伴,必須經過理性的系統選擇與排序,尤其應該要有兩兩之間的互補性與競爭性思考,完成妥適的評析。

依既有FTA經驗國家的作法,彼此都會進行理性計算,就彼此「想打出去的」獲益與「可以放進來的」的成本代價做分析,同時會把一籃子具有潛力的可能對象,評價淨效益較高者,列出前三至五個作為最優先的FTA談判及洽簽國家。

未來推動FTA政策究竟是要「全面簽」(trade for all)或「選擇簽」(trade for alternative)應先定調。我國已是WTO會員,若是要全面簽,就應在WTO架構下達成;但是論者以為,既然是在後ECFA推動FTA洽簽,就應採取「選擇簽」的策略作法,也就是要慎選洽簽FTA的對象。

基本上,任何FTA簽署的決策都是一種利害相權(trade off)的過程,在攻擊面,要從簽訂FTA對象國家取得多少貿易利益或新的市場進入機會(打出去),就必須同時考慮到防禦面,即我國必須要釋出多少的貿易利多給人家(放進來),事先計算得利與讓利與比重。

英國海島經濟與新加坡城市經濟的戰略思維,就很值得台灣作為推動FTA的參考,先研析在個別市場上要打出去與放進來的項目為何?若能在進出的利害效應之間取得平衡,則可與之洽簽FTA。決策者首要之務,是把之前只在乎洽簽幾個FTA「數目」的戰略思維,轉向「究竟可與哪些重要國家」洽簽,而且務須針對可為我國帶來多少經貿利益等面向更理性斟酌。

就「選擇簽」的策略而言,美國政府就掌握得相當好。即使強大如美國,其貿易戰略夥伴關係的抉擇與建立,一直由國務院主導,基本作法是結合政治、經濟、軍事與外交等政策目的,迄今仍依循學者葛林教授(Paul Green)1985年為美國國務院所建立的Share Shift Analysis去看雙邊貿易關係,包括從貿易比重、貿易淨額等,以份額變動分析(share-shift analysis)評量各國進口所占份額及美國出口所占份額,並予五年甚或十年的排序變動分析以決定美國政府究竟應該在經濟與非經濟上,給予何種恰適的優惠待遇或必要的矯正懲罰。

未來我國挑選FTA的對象,便應參考美國等國家的作法,以能為我國帶來顯著經貿利益為主要的取決指標。

馬總統提到的全球布局,絕對比成立超部會層級的FTA小組更重要,因為這類型的FTA小組隨時可以成立,也隨時可以被裁撤,尤其依我國現行體制,此等國家戰略小組根本不應該設置在總統府,而是應該立即恢復經建會的職能,由經建會來主導即可。

像是過去英國首相布萊爾(Tony Blair)、日本首相鳩山由紀夫等,任內都曾成立類似的國家戰略小組,但最後無不是隨其下台而被合併或裁撤,這樣的體制設計,既沒有立即戰略上的意義與價值,也沒有永續性,並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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