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則謀殺案,竟然在16年後破案。這一件案子發生在溫哥華,受害者是一位台灣富商之女,當年她40歲,已和丈夫離婚,和女兒住在一起。
母親每天都會接女兒回家。某天女兒等不到母親,只好打電話給生父,請生父來接她。進了家門後,竟然發現母親倒在血泊中。
兇手手法殘忍,以利刃割喉之外,還挖開她的心臟。兇手是被害人的男友之妻。16年後被控謀殺時,兇手已是一名年近70的老婦。原來,被害人疑似和兇手的先生有緋聞。婦人發現後沒幾天,立即登堂入室,用殘酷的手法消滅了丈夫的第三者。

二奶藏美國被謀殺
這樣的案子,在台灣應該不必花16年才破案。有位法醫朋友告訴我,一般來說,如果以兇殘手法殺害一個女人,必然都是情殺。無情就無恨,不必用恨之入骨的方法殺人。
幾年前,一位台商將懷孕的第三者接到美國待產,以為天高皇帝遠,沒想到某一天回家時,發現第三者已被殘忍謀殺。兇手沒多久就抓到了─年輕的第三者與人無冤無仇,得罪的只有元配。
原來這位元配得知消息之後,查到了先生金窩藏嬌的地點,竟可以一人飄洋過海,一下飛機就去殺人。元配落網時,神色自若,即使下半輩子可能都在牢裡,她說自己不後悔。
當先生有第三者時,元配通常有下列幾種反應:開始爭吵,徘徊於分與不分之間,分也不是,成全他也不是;就算原諒他,日後不斷翻舊帳;個性獨立自主或對另一半早無愛意的,會乾脆成全他;再來則是忍氣吞聲求他迷途知返(這樣的妻子越來越少了);比較行動派的,會找第三者談判。以上這兩個謀殺案,只是極端中的極端。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咖啡王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