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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期貨契約?
:一般的商業交易行為,因交貨與付款的時間、地點皆為當時當地,故稱之為現貨,其貨品的內容、品質、數量皆由買賣雙方自行議定。其後,由於實務的需要,必須將交貨與付款的時間往後遞延,遠期契約於焉產生。但是因為不論現貨或遠期的契約,原則上都無法自由轉讓第三者,即使可以轉讓他人,也有到期無法擔保契約履行的風險。期貨契約則是一種標準化的遠期契約,由期貨交易所就某一特定商品制定標準一致的交割方式、貨品品質、數量、交貨日期與地點,成交後由期貨結算機構負責擔保到期時契約的履行,亦即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有關期貨交易價格則由市場供需決定。

股票現貨與股價指數期貨交易之差異?
:由於股票現貨與股價指數期貨交易之差異頗大,因此投資者必須在從事進場交易之前,就其特點充分了解,如此才能達到現貨與期貨靈活運用彼此交易優點,提高投資獲利契機之目的。
除此之外,運用股價指數期貨交易還可規避目前股票市場一些交易陷阱,諸如:
大戶操縱:股價指數期貨代表大盤走勢,因此現貨市場中所謂(大戶效應),在期貨市場難有明顯效應,如此可降低投資人許多非市場性風險。
明牌效應;在眾多個股中,要選擇適當投資標的確實不易,加上國人短線操作盛行,因此追求明牌現象,也成為我國股市特色之一,但也因此投資人常出現盲從進出,慘遭套牢情況;而若由賺取差價角度分析,股價指數期貨因代表大盤走勢,大戶操縱不易,明牌效果更差,市場公平性反較現貨為高。
丙種效應:期貨交易之高財務槓桿特性,本身就具備10到20倍以上,投資人在期貨交易上,並不再需要股市中丙種墊款。
當日沖銷:期貨契約乃是未來到期之契約,同時沒有籌碼限制,所以交易時無論作多或作空,雙方均等,投資人可先買後賣,亦可先賣後買,一分鐘前進場,下一分鐘出場,這種沖銷操作靈活性,遠勝於股票交易。

操作股價指數期貨的好處?
:(1)投資股票的避險管道
只要客戶到證券開立期貨帳戶,便可利用股價指數期貨來規避風險。
(2)無資券配額限制,放空與作多條件一致
個股的融資融券受到資券數量的限制,而且在股市中融券的條件較為嚴苛,無法享受如融資一般的待遇。但是期貨交易每筆買單只要有相對的賣單即可成交,不受現股多寡的限制,放空與作多所受的的待遇完全一樣。
(3)當日沖銷無任何限制
只要保證金足夠即可進行當日沖銷,無須另外訂約,且不限制每日沖銷次數。在大盤激烈震盪的格局裡,指數期貨所容許的操作彈性較大。
(4)可輕易形成一個與大盤相同的投資組合
投資人再也不必抱怨賺了指數賠了差價,經由直接買賣台股指數期貨,投資人即可輕易享受與大盤同步的獲利而不再有選股的困擾。投資大盤指數僅需注意國內整體經濟狀況,個股波動風險已因投資組合多樣化而自然降低。投資單一股票,會使資金暴露在個別公司的經營風險中。這種風險可藉由分散投資來規避。股價指數期貨是包含數佰種個股的投資組合,可以規避個別股票隨時可能出現的重大利空。
(5)主力不易操控大盤行情
總體經濟情勢的資訊較個股基本面資訊清楚、明確、公平。因此,大盤指數較難被少數人操控,瞭解大盤遠較了解個股容易。
(6)股價指數較能反映合理的技術面變化
技術分析應用在大盤指數的可信度性較個股高。
(7)靈活運用財務槓桿
投資共同基金和股價指數期貨一樣,都可規避單一股票風險。但共同基金需繳付全額的投資價金,對積極型的投資人而言,資金運用受到相當大的限制。若投資指數期貨,只需繳交相當合約總值(投資總值)7%至10%的金額,其餘93%至90%的部份,投資人毋需支付利息。投資者可依各人願意承受的風險,自由地運用指數期貨的高財務槓桿特質來擴大獲利。


台股指數期貨的功能及對台灣股市的影響?
:(1)以國外發展股價指數期貨的經驗來看
期貨市場成交總值通常高於現貨股市。在如此大的交易量下,期貨當然會對現貨市場起很大的影響作用。一般而言,期貨通常為現貨的領先指標,當市場呈現多頭氣氛時,期貨會領先股市往上走,並使期貨與現貨間的正價差加大;當市場呈現空頭氣氛時,期貨會領先現貨往下走,使得期貨與現貨間的正價差縮小,甚至變成逆價差。投資人可藉觀察期貨走勢來了解市場的多空氣氛,預判未來大盤走勢以作為進出股市的根據。
(2)擴大股市規模
在過去,國內股市因缺乏避險管道,加上中央銀行對外資進出的諸多管制,使國外法人投入台灣股市的金額相對於亞洲的其他市場,譬如印尼與馬來西亞來得保守。今後,有了股價指數期貨可供避險,國外法人較敢投入大量資金,股市成交量將因而增加。再加上國外法人善於套利交易,這會使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的流動性同步增加。
(3)改變現貨市場結構
目前台灣股市以個人投資者為主,法人所佔比重仍低。未來股價指數期貨開放後,法人比重將會提升,其一是因為國外法人有了完善的避險管道,投入國內股市的規模將增加;再者,因交易策略更複雜,投資的專業性更加重要。個人投資者欲在未來股市中求勝,就必須瞭解指數期貨、瞭解法人如何利用指數期貨來從事投機、避險、套利與價差交易。未來,佔指數期貨成分較重的大型股,將成為投資機構從事投機、套利時的控盤工具。而法人機構為拉抬或打壓指數,也會大量買賣佔指數較重的個股,使大型股的成交量增加,股價較以往活潑。
(4)增加投資股票的避險管道
在台股指數期貨上市之前,如果投資人購買了大量股票,但見大盤上攻無力而有拉回危機時或突然發生重大利空消息而有重挫之虞時,此時投資人若欲賣出手中持股可能因為個股成交量太小、流動性不足或手中持股已跌停鎖住無法出脫而難以達成目標。此時,只要客戶擁有期貨帳戶,便可利用股價指數期貨來規避風險。一旦判斷大盤即將拉回而客戶因某些因素不願或無法賣出持股時,可建議客戶下幾口空單以鎖住股價,規避其下跌的風險。等盤勢走穩,再將期貨空單回補。比較積極的投資人更可多下幾口空單以享受股價指數下跌所產生的獲利。
(5)提供長期指標、擔負價格發現機能
期貨市場聚集了各式各樣的交易者,包括投機、避險、套利者,這些人在期貨市場的操作可能反應出他對未來行情的預期、他在現貨上所承受的風險以及他對各種契約間合理價格關係的看法,如此多元的交易者集合在同一市場交易,所得出的價格當然對未來行情的變動有著極深的寓意。所以說期貨具有價格發現的功能,是未來行情動向的一個長期指標。
(6)提供公平、操作靈活、多元化的投資工具
對企業經營者或生產者而言,期貨市場提供了提前購買或賣出現貨的機會;對投資人而言,期貨市場多變的交易策略提供一種公開而具挑戰性的投資工具。現貨搭配期貨可以衍生出許多的交易策略,譬如當投資人看好大盤,可藉由買進期貨增加投資部位的槓桿;當投資人看壞大盤,可藉由放空期貨獲利或藉由期貨規避現貨下跌的風險。
(7)到期日效應
由於期貨合約有到期日的限制,當期貨合約到期時,套利者與避險者必須反向沖銷手中的期貨與現貨部位;而投機者更可藉由打壓或拉抬股市以製造期貨部位的獲利。這將使未來期貨契約到期日的行情震幅大於平時,投資人應有心理準備。


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有哪些注意事項?
:股價指數期貨如同其他期貨商品一樣,都具備有標準化的合約規格,包括合約數量、合約月份、交割日期及交割方式。目前全球以台灣股市為交易標的物的期貨合約共有四種,包括臺灣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期貨(本土台股期指)、SIMEX摩根台股指數期貨、CME道瓊台灣股票指數期貨、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期貨。交易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應注意下列事項:
(1)契約的差異:各種台股指數期貨契約間的主要差異來自於指數採樣股不同、加權方式不同、基期不同,因此指數高低差異極大,變動方向、變動的領先性、代表性與意義可能都不相同,在應用上應慎重。
(2)計價幣別:計價不一定採取與現貨交易最密切的幣別交易,如SIMEX摩根台股指數期貨、CME道瓊台灣股票指數期貨、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期貨都是以美元計價。計價幣別不同,投資人在保證金的兌換上會蒙受匯兌價差、手續費損失及匯率變動的風險,同時增加避險時的困難度,而此點正是以台幣計價的本土台指最大的競爭優勢。
(3)合約月份:各期貨契約規定應進行交割(或結算)的月份。目前主要國家的指數期貨合約月份多為3、6、9、12等四個季月,此乃考量多數投資機構係以季結方式來評量績效。但有部份交易所之指數期貨則另外包含一至兩個近月契約,此乃考量最接近現貨月份的合約交易會較為活絡。
(4)交割方式:由於股價指數期貨合約之標的物等於是採樣股票之投資組合,因此實體股票交割實務上可能極為困難,因此多採用現金交割之方式,而最後結算價通常是以到期日現貨市場某段時間的指數(譬如收盤時段或收盤價)或次一營業日集中市場開盤指數為依據。
(5)交易方式:交易方式可分為人工喊價與電子交易。傳統期貨交易多採用人工喊價,隨著通訊科技的發達,金融市場國際化程度愈來愈高,電子交易在未來所佔的比重將益形重要。國內股票市場係採用電子交易,而國外的股價指數期貨則多採用人工喊價交易,人工喊價與電子交易之特性不盡相同,尤其在委託單的使用上差異更大。投資人在交易前,最好先熟悉各類委託單的特性,才能在操作上運用自如。

停損單及觸價單的下單時機及交易動機有何不同? 
:停損買單的價位在當時市價之上;停損賣單的價位在當時市價之下。使用時機是為原本已存在的相反部位設置停損保護的價位,使得原本的部位損失能被控制在事先擬定的範圍之內。
觸價買單的價位在當時市價之下;觸價賣單的價位在當時市價之上。觸價單基本上是一種混合了限價單與市價單精神的委託方式,但觸價單想要買進的價格比當時市價低,想要的賣出的價格比當時市價高。一旦市價到達理想價位,就設法以最快速度成交。
 
期貨市場的功能為何?
:(1)避險的功能。
(2)投機的功能。
(3)套利的功能。
(4)價格發現功能。
(5)調整投資組合與融資結構。
 
期貨合約標準化的要素為何? 
:為促進期貨市場的流動性,並使交易的結果能夠事先預期,期貨契約中的某些要素必須標準化。
(1)標的物:每一期貨合約必定有其標的物。例如日圓期貨合約或黃豆期貨合約,或是以臺灣加權股價指數為標的物的臺灣股價指數期貨合約,標的物的定義、品質、規格都必須明確定義,否則市場將無從報價。
(2)數量:亦即合約規格大小。每一期貨合約都將合約規格加以固定,例如日圓期貨合約其合約數量即固定為12,500,000萬日圓,一黃金期貨合約即為100盎司、台股指數每點價值新台幣200元等。
(3)交易月份:亦即合約的到期月份。每一期貨合約都有其存續期間,期貨合約自最後交易日隔天起消失,投資人如須繼續交易則須轉倉到下一交易月份的合約。各期貨契約都有特定的到期月份,期貨契約到期月份的設計主要是配合現貨市場的產銷、供需與交易的特性,金融期貨大多以四個季月搭配2至3個近月合約為主。
(4)交割方式:交割方式分為實物交割與現金交割。實物交割亦即多方交錢,空方交貨。傳統的大宗物質期貨契約都採實物交割方式,交易所對可交割的商品等級均有規定。然而許多金融衍生性商品並無實體可供交割,於是以現金結算來進行交割。例如股價指數就無法一一交割股票,於是將指數差額以現金交付的方式來完成交割。
上述標準化要素對透過期貨來避險且有意進行交割之投資人須特別注意;但對從事投機性交易的投資人而言,並不會持倉去交割,因此其重要性比較小。但對於何時是最後交易日、最後結算日,大家都應留意。
 
期貨交易與遠期交易的主要差別何在?
:期貨交易就是買賣未來某特定時點的現貨,期貨交易與遠期契約的主要差別包括:
(1)契約的標準化:由於買賣雙方對交易條件的要求都不同,為了避免撮合成交的困難,故將商品的合約規格統一固定,將可提高市場的流動性。
(2)保證金交易:投資人只需繳交合約價值3%-10%的保證金,就可以買賣一口合約。譬如在指數7000 點時,一口本土台指期貨的價值是140萬台幣,可是投資人只要付12萬的保證金就可以進行交易,約為合約價值的8.6%。
(3)每日結算:由於期貨交易屬於高財務槓桿的操作,為了控管投資人的部位風險,期貨商必須每日結算保證金,當客戶的保證金低於維持保證金時,期貨公司即會發出保證金補繳通知(margin call)。
(4)買賣雙方對結算所負責:期貨成交後,買方之相對賣方、賣方之相對買方都是結算所,這樣的安排減低了期貨契約期間交易對手違約的信用風險。
(5)到期現金結算或實物交割:所有期貨契約皆有一定的到期日,在該到期日之前期貨交易人可以任意的進行平倉,若到期日時,交易人仍持有該契約,則必須根據該期貨契約之規定以現金進行差額的結算或實物的交割。
(6)競價公開:期貨交易必須將委託單下至交易所,由交易所經公開競價後進行撮合,此與遠期契約之交易都在櫃檯完成(OTC)不同。

 

何謂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乃是由現貨交易與遠期交易演進而來,其最初發展的功能乃為規避現貨市場因供需失調而引起的價格波動風險。期貨交易所提供交易場地及競價設備讓所有交易者集中在一起,以公開競價的方式交易,而其交易的標的即為期貨契約。期交所為了讓交易的雙方對同一商品的競價有一致的比較基礎,乃將每一期貨合約加以標準化,而合理的契約標準是期貨交易成功的關鍵,因為明確的契約規定將使買賣雙方對於交易的結果可以預先掌握、同時促進契約次級市場的流動性、降低交易雙方的協商成本。
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實物商品、貨幣、有價証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之交易:
(1)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以實物交割或結算差價而了結義務的契約。
(2)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選擇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之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3)期貨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期貨契約;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何謂遠期契約(forward contract)?
:定義:買賣雙方同意在未來某一時點,以特定價格針買賣標的物的交易契約,協議的內容包括標的物定義、品級、數量、交割日、交割地點、交割方式,這些協議內容都可以根據買賣雙方的需求而設定,並無一定的標準,是頗具彈性的交易方式。遠期契約係屬櫃檯交易(OTC)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常見的遠期契約有遠期外匯契約(forward exchange contract)、遠期利率協定(forward rate agreement)等。相對於遠期契約,凡訂約至交割日不超過兩個營業日的交易都是現貨交易,譬如股市的交易。
雖然遠期契約的應用範圍很廣,市場交易也頗為活絡,但因為遠期契約具有三種缺點:
(1)到期前無法經由反向沖銷而解除契約義務。
(2)契約期間必須承擔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
(3)到期必須履行實物交割義務。
因此在實用上有其限制。期貨交易除具有遠期契約所具有的功能,同時又能免除遠期契約的缺點,使得晚近才發展的期貨交易已是後來居上。對初次接觸期貨的投資人,營業員應由遠期交易帶入期貨交易的觀念會比較容易為客戶所理解。
 
何謂衍生性金融商品(derivatives)?
:若契約的價值決定於其基礎資產價格的變動,就謂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衍生性金融商品不是一種實質商品而只是一紙契約,該契約之價值決定於其標的商品價格。
基本型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包括四種:遠期契約(forward)、期貨契約(future)、選擇權契約(option)、交換契約(swap),但是市面上仍可看到這四種以外的衍生性商品,這些都是經由金融創新結合不同基礎資產、不同衍生性工具所創造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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